北京中科XX有限公司招聘管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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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科XX有限公司

招聘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规避企业用工风险,保证招聘人员质量,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聘遵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分、子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招聘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组织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招聘工作,用人部门协助开展招聘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能

(一)人力资源部职能

1.制定招聘管理制度、招聘实施细则;

2.组织开展招聘需求调研;

3.制定年度招聘计划,汇总编制,制定年度招聘预算;

4.编写、修订岗位说明书;

5.根据招聘计划、预算选择招聘渠道;

6.组织笔试、面试、测评;

7.负责落实上级单位下达的招聘任务;

8.对招聘环节产生的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二)各业务部门管理职能

1.参与人员面试;

2.参与中层人选复试答辩评审;

3.配合人力资源部编写、修订岗位说明书。

第三章招聘流程

第六条招聘计划

(一)各用人部门结合本部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现有岗位编制及现有人员情况,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人员招聘需求;

(二)人力资源部联合各用人部门根据下一年度本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对各岗位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

(三)人力资源部汇总各部门的招聘需求及岗位说明书,根据人力资源规划及预算制定公司年度招聘计划,报分管领导并经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四)人力资源部根据招聘需求,按计划推进招聘工作,如招聘需求在年度招聘计划之外,则需另外提出增岗、增编申请,经用人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实施招聘。

第七条招聘信息发布

根据招聘需求岗位名称、职级采用不同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一)实习生、应届生岗位招聘,通过智联招聘、各大学内部就业网站、实习僧等专门面向学生群体的招聘平台;

(二)主管级岗位招聘,通过智联招聘、BOSS直聘等主流招聘平台;

(三)经理级、总监级及以上级别岗位招聘,通过智联招聘、猎聘网、BOSS直聘等主流招聘平台或与猎头进行合作;

(四)公司鼓励内部员工积极推荐优秀人才。

第八条简历初步筛选

根据拟招聘岗位的要求,人力资源部对简历做初步筛选,并将合格简历推荐给用人部门负责人。

(一)主管级岗位候选人原则上需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同岗位工作经验;

(二)经理级岗位候选人原则上需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同岗位工作经验;

(三)总监级及以上级别岗位候选人原则上需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8年以上同岗位工作经验。

第九条初试

用人部门筛选过后将合格简历反馈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初次面试。

(一)招聘实习生、应届生、主管级员工,初试小组成员由用人部门负责人与人力资源部共同组成;

(二)招聘经理级员工,初试小组成员由用人部门所在中心/区域负责人与人力资源部共同组成;

(三)招聘总监级及以上级别员工,初试小组成员由用人中心/区域分管领导与人力资源部共同组成;

(四)初试环节主要就应聘者仪表形象、行为举止、求职动机、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做初步评价,并对候选人的求职期望做初步沟通与了解;

(五)初试环节加入心理测试,心理测试结果可作为候选人是否进入复试的参考指标之一。

第十条笔试

(一)法务类、战略类、财务审计类、产品运营类、技术类岗位候选人需在初试时完成笔试;

(二)笔试题应根据类别人员、岗位专业性、级别区分笔试要求及重点,由各用人部门提供,笔试题经会签审批后使用。

第十一条复试

(一)招聘主管级员工时,复试由用人部门所在中心负责人进行,其意见为最终意见。

(二)招聘经理级员工时,复试由用人部门所在中心分管领导进行,其意见为最终意见。

(三)招聘总监级及以上级别员工时,复试由总经理进行。

第十二条人才测评

招聘总监级及以上级别员工时引入人才测评工具,将测评结果作为是否录用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终试

(一)招聘总监级员工时,由公司高管组成联合面试小组,技术、财务、法务等专业性强的岗位可邀请专家;

(二)招聘公司高管时,由集团领导、公司领导、相关专家组成联合面试小组;

(三)联合面试小组对候选人进行联合面试答辩,并综合联合面试小组意见给出用人决定,联合面试小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

第十四条参与初试、复试、终试的所有面试官在面试结束后须填写面试评价表并在签字确认后由人力资源部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背景调查

人选确定后,人力资源部须向候选人发出背景调查授权书,待候选人签字授权后,由人力资源部或专业机构对每位候选人做背景调查,如背景调查结果与候选人所提供信息不相符的,不予录用。

第十六条入职通知

背景调查完毕后,由人力资源部发出薪酬确认邮件,待候选人确认后,由人力资源部发起该候选人的入职审批流程,待流程审批通过后,向候选人发送入职通知书。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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