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王某诉刘某经营合同纠纷案
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王某诉刘某经营合同纠纷案
2008-01-18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刘某。
原告诉称:请求被告支付承包费21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被告辩称:本案实际应为股东权纠纷,发包人不应是本案的原告,实际上是公司。承包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被告反诉称:请求确认原告王某与我在2000年6月20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无效。并请求原告王某赔偿损失8000元。
原告辩称:我与被告刘某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是股东意思的真实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刘某一直在经营着某公司。被告要求我赔偿损失8000元的证据不足,我不同意赔偿。
2000年1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共同出资成立了某经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贸有限公司下设饭店名称为某肥牛城。2000年6月20日,经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协商,将肥牛城承包给被告刘某承包经营,并签订了承包经营协议,协议中约定:被告刘某支付原告王某款27万元,其中2001年3月31日付15万元、2002年3月31日前付6万元、2003年3月31日付6万(其中2003年3月31日的应付款原告未付)等事项。协议签订后被告刘某一直经营肥牛城。但到约定付款期限后,被告刘某未付给原告王某款。经原告王某索要,被告以所签承包协议无效,原告追要款时给其造成损失
则;第三,在公司有盈余时,承包人可能获得超过其出资比例的利润,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第四款规定。因此公司承包合同无效。
2、有效说。该观点认为,承包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所规定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获取利润是股东的权利,此种权利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完全可以通过合同进行重新安排,当然亦可放弃,法律无须对股东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作过多干预。
3、区别说。原则上公司承包合同是有效的,因为:(1)公司承包属于企业承包的一种,法律允许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自然亦应允许公司承包经营,至少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法规明确禁止。(2)尽管承包经营不可避免地要将原本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行使的部分权利交给承包人行使,但在法律上可以视为股东会、董事会对承包人的概括性授权。因此,公司承包经营原则上不应认定无效。(3)公司股东会中确实有部分权利是不能授予他人行使的,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权利,只能由股东会行使,承包合同中与此相抵触的约定,应认定约定无效。没有抵触的,承包人所行使的职权实际上等于执行董事会的权利,与公司法并不违背,应认定有效。后两种观点比较,后者只是对前者作了一些修正,对合同效力的基本态度仍然是一致的。
概括起来,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的实质性分歧在于以下三点:(1)公司法已经确定的有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能否以股东之间的合同加以变更乃至彻底抛弃?(2)有限公司股东能否以合同形式放弃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3)股东之间的协议能否改变公司法关于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规定?
我们认为,在依照公司法建立起来的有限公司中,公司承包合同在原则上应当是有效的。
1、简单地下公司法关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三权分立架构不容改变的断言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要回答的是,有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为什么就一定不能改变?如果改变了,这种改变损害了什么利益?首先,从股东角度看,发包的股东将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转为承包后的确定性,这是发包股东的理性的选择,他有所得有所失,他以放弃未来可能从公司获得更多利润分配为对价,换取固定的确定的收益。而承包股东基于对自身经营能力和公司前景的信心而愿意承担未来的不确定性,虽然在公司的经营出现困难可能使其实际利益受到损害,但是,在商业社会,又有多少风险的高收益让商人们坐享其成呢?这种商人的冒险实为商业社会的常态,因此我们也不能得出其利益必然将受到损害的结论。其次,从外部债权人来看,公司内部采取什么样的治理结构,对外部当事人的利益并不会产生任何值得关注的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公司外部债权人并不关心公司内部权力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归谁所有、谁能多分一点,他们关心的是公司的信誉,公司的偿债能力。在债权人与公司缔约时,即使因公司承包协议而导致公司的实际运作与公司章程不一致,可能会给债权人在缔约上造成麻烦,但是,《合同法》已经给债权人足够的保护,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对外公示的章程的公信力来行使抗辩权,或者以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进行抗辩。再次,从公司利益看,虽然承包制度使公司日常经营由共同决策转为承包人单独决策,但无任何统计数据表明后者一定比前者对公司运营的风险更大,董事会共同作出错误决策的概率不见得就一定比承包人单独地作出错误决策来得低。而在这里,原来国有企业承包中的所有者缺位导致的监督现象将不存在,对于承包人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