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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知识产权保护

2006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

定》,提出要经过15年努力,到2020年使中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其中的一项

重要目标即是使农业科技整体实力进入世界前列。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作为农业领域

的重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实现上述目标的过程中无疑将发挥不可替代重要的作

用。

1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的现状

中国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品种条例》),1999年4月23日正式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UPOV),并同时启动实施《品种条例》,至此,中国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正式得到

了保护。

截止2005年7月底,农业部共受理品种权申请2495件,平均每年以30%的速

度增长。按省份划分,申请量名列前十名的依次为四川、山东、吉林、辽宁、河

南、江苏、河北、北京、湖南、黑龙江等省市,共1758件,占申请总量的71%。

从申请主体的性质来分析,以科研教学单位为主,为1452件,占申请总量的

59%,其余为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申请。2005年7月,中国首次向国外申请植物品

种权(大豆新品种“中黄13”)。从申请的植物种类分析,品种权申请涉及的植

物种类已达到31种,其中绝大多数为玉米、水稻、小麦,占申请总量的90%,其

余为蔬菜、观赏植物和果树类申请,这充分体现了中国农业以粮食为主,农作物育

种紧紧围绕粮食作物开展的特点[1]。另据农业部对500个授权品种和申请品种的

调查统计,近年来累计推广面积达7hm2,增产粮食563.2亿kg,实施单

位所得效益达19.7亿元,社会新增效益223.7亿元[2]。另据《光明日报》2005

年7月13日报道,中国水稻所历时多年育成的超级稻“国稻6号”转让价已达到

1000万元。

从以上数据,笔者可以读出下列4个方面的信息:一是申请数量能反映出植物

品种保护制度对新品种研究的激励效果大小;二是申请主体的构成能反映出科研机

制是否合理,科研投入的主体是否符合规律;三是国外新品种在中国的申请数量和

中国品种权主体在国外的申请数量能反映出种子产业国际贸易活动的水平。四是植

物品种的科研成果在农业生产实践中的价值是否得到了发挥。从这4个角度出发,

对中国植物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的现状可以作以下概括:一是育种工作者运用品种权

保护制度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意识在不断提高,这一制度所发挥的激励农业科技创

新的作用在日益增强;二是中国的农业科研体制通过改革不断趋向合理,种子企业

和个人的研究投入比例在提高,公共投入(政府部门)投入在减少,有助于种子产

业市场化的成熟发展。但目前仍是政府投入占主导;三是中国种子产业的国际贸易

在增长,但是发展还很不够,需要大力促进。四是中国的农业科研正在克服与推广

相脱节的体制弊端,植物品种保护的科研投入在推广中得到了回报。上述4个方面

证明:品种权保护制度有效地调动了科研单位、企业和个人从事农业科技创新的积

极性,通过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建立农业科技良性循环发展目标正在逐步实现。

2中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认识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实践中还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更有

助于建立保护-获益-创新-再保护-再创新的良性循环机制。在评析中国品种权保护

制度时,笔者将从立法方面、法律制度实施过程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司法审判3个方

面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

2.1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1.1关于UPOV两个文本的对比与结论保护育种创新是国际通行的法律制

度。1961年12月,欧美一些国家在巴黎签订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在

此基础上成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中国于1999年3月正式

加入该组织,成为该公约的第39个成员国。该公约共有3个文本:1961年文本,

1978年文本,1991年文本。许多文章针对中国加入植物品种保护联盟(UPOV)

1978文本而非1991文本提出质疑,认为在立法上中国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

距,应缩小这种差距,采纳UPOV1991文本[3]。笔者认为:看待这种保护水平的差

距应历史地考察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中国建立的背景,而不应简单地去对比,进

而得出结论。1991文本与1978文本相比的主要改进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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