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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解释是什
么?
(一)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标准设置不当。(二)单位犯罪的形
态结构认识不清。(三)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设置不妥。(四)
单位犯罪的分离追诉理由不明。
犯罪不仅局限于个人,公司、企事业单位都能够成为犯罪主
体。我国相关法律对单位犯罪有具体的司法规定。如果单位触犯
国家法律,也需要承担法律后果。那么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
说法是什么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
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
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
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
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
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
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司法解释单位犯罪
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单位犯罪颁布了大量的解释、批复。这些
司法解释对统一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其
中缺乏理论支撑,又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归纳起来,这些
缺陷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标准设置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
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
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3条
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
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第2条规定意图通过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惩治真正
的犯罪人。但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是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
而不是消灭法人的主体资格。在单位犯罪的场合,法人的主体资
格仍然存在,仍然具备受责的前提。可见,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来区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并不具有合理性。
而以设立单位的目的是否是进行违法犯罪,或者以单位的主
要活动是否是实施违法犯罪作为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
标准,也极不具有可操作性。上述第3条规定为自然人犯罪设置
了“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这一要件具有一定的合理
性,但这又重拾了立法机关所舍弃的“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这
一单位犯罪成立要件。
(二)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认识不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定: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
的作用判处刑罚。”
该批复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是指对所有的单位故意犯罪,
均不区分主犯、从犯,还是指对有的单位故意犯罪可以不作区分,
但对有的单位故意犯罪,仍然需要区分?如果是前者,其理由是
什么?如果是后者,其根据又在哪里?另外,区分和不区分的各自
前提又是什么?
第二,既然肯定可以不区分单位成员之间的主从关系,为什
么又要按各自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刑?根据共犯理论,主
犯和从犯的认定,其依据主要是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
的作用,因此区分主从关系与“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判处刑罚”实际上是一回事。最高司法机关暧昧模糊、似非而是
的批复,折射出其对单位犯罪形态结构认识的底气不足。正如学
者所言,这一司法解释使用“可不区分主犯、从犯”的措辞,本
身就表明最高司法机关在单位犯罪主体个数上尚无明确立场,而
只是一种意见倾向。
(三)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设置不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
定》对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非法经营等犯罪,针对自然人
与单位不同犯罪主体确定了不同的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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