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研究7100字(论文)】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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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研究

目录

摘要1

引言2

一、合同解除权的功能与条件2

(——)功能2

(二)适用条件2

1.合同标的为非金钱债务2

2.继续履行请求权被排除3

3.合同目的无法实现4

4.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4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立法不足5

(-)仅适用于非金钱债务的适用范围狭隘5

(二)完全排除违约方故意的规定存在不当6

(三)条文本身仍有模糊之处6

三、完善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立法建7

(一)对金钱债务情形作扩张使用7

(二)重点考量合同僵局成因7

(三)增设违约方的再交涉程序8

结语9

参考文献10

摘要

合同解除,会直接使当事人以合同为依据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

消灭。当前我国法律规定了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和违约方的违约行

为所引起的合同解除权,但二者在性质上存在差异。通过对合同解

除权和违约方诉解除权作比较研究,从立法解析、法理基础及立法

价值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认为我国《民法典》在第580条中规定

了文义解释的未尽事项,具有一定的立法价值,但是也存在一定的

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针对目前违约方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各

种瑕疵,为完善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立法层

面上,应当对违约方合同解除权适用的判断标准作出进一步明确,

明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含义,对此可以借鉴英美法的根本违约概

念。明确此权利主体仅为违约方,并对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诉讼

程序进行规范。

关键词: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合同权;司法适用;

1

引言

在我国《民法典》正式生效实施前,原《合同法》第110条并不能推导出违

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此,在实践中,法院出现了不同的裁判观点,有支持违

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也有反对的,这不仅不利于法院的裁判统一,也有损社

会的公平正义。在学术界,针对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也存在较大争,有

支持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肯定说”,也有反对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否

定说”。

一、合同解除权的功能与条件

(一)功能

合同解除制度是对合同严守原则的突破。在根源上,该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保护守约

方利益,促使其摆脱合同约束,追寻交易自由;另一方面也是对违约行为的制裁,使得违约

方合同目的落空,具有保障与惩罚双向功能。当违约行为发生时,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或选择解除合同,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

“对于非金钱债务的是否履行,守约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有几种情况并

不构成履行的条件:2.在法律层面或者是现实层面无法履行;1.履行的成本过于

高,损害到当事人的利益;3.守约方在合法合理的时间之内没有向法院请求履行。

如果有以上情形,导致合同目的达不到预定目标的,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有权进行

介入,按照遵守约定的一方的想法来决定合同的解除与否,但是对于违约责任的

承担没有任何的影响。该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都会被认为己承认了违约方的合同

解除权。

(二)适用条件

1.合同标的为非金钱债务

依据合同履行内容的不同,合同可分为金钱之债和非金钱之债两类。所谓金

钱之债,是以一定的金钱为主体的债务。违约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之一是用

2

一定金额的违约损害赔偿来代替实际履行,以补偿因无法实际履行带给守约方的

损失。金钱之债是以取得J定的金钱为目的的,因此,无论是实际履行还是违约

损害赔偿,违约方都需要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不存在不能实际履行

的事情。因此,在金钱债务的领域没有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余地。非金钱债

务是以一定的行为或物为对象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存在无法实际履行的情况,

因此存在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适用余地。在履行合同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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