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企业合规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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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视野下企业合规制度研究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促使被告更加愿意自愿承认罪行,以换取量刑上的宽大处理。该制度的实施在司法体系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主体的犯罪问题逐渐成为关注焦点,因此,如何通过立法将企业合规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迫在眉睫。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为切入点,分析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足,寻求两者的有机联系途径,以保障为企业依法经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企业合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8-0145-04

一、概念辨析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概念

首先,关于“认罪”的含义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主张“认罪”只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1]。第二种主张“认罪”的构成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承认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第三种主张“认罪”要求被诉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自己的行为违反刑法,并且接受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2]。实际上,“两高三部”于2019年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指导意见》。该意见的第六条对“认罪”的内涵进行了解释。《指导意见》解释了“认罪”的含义。《指导意见》关于“认罪”的规定表明,在实践中,办案人员是按照上述第二种观点来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认罪”的。

其次,关于“认罪”的基本内涵。刑诉法第十五条的“愿意接受处罚”是“认罚”的基本涵义。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表明,“认罚”要求被追诉人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指导意见》对“认罚”做了进一步的释明:在侦查阶段,“认罚”要求犯罪嫌疑人同意承担刑事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訴决定,接受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要求被追诉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的具结书,并表示愿意接受刑罚处罚。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选择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程序,不同意适用非普通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最后,关于“从宽”的基本内涵。“从宽”包括实体从宽和程序从简。前者包括三种方式: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听取被追诉人一方及被害人一方关于从宽处罚的建议。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实际量刑。程序上的从简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从快、从简的程序处理,目的是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促进案件繁简分流。

(二)企业合规的概念

企业合规即企业符合规范,属于防范企业运行中可能发生的合规风险的公司治理体系。其中“规范”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内外商业习惯、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评价各项指标,权衡实践中的各类目标,全方位、各角度地从不同层次理解企业合规的内涵。

二、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联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合规改革虽不能相互取代,但可以互相衔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认罪、承认犯罪事实都是合规不起诉、合规从宽的基础。没有认罪认罚的支撑,刑事合规的不诉、缓诉将无法付诸实践。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新增了“认罪认罚从宽”,同时也完善了相关的程序规定,但其适用对象只针对自然人。企业合规改革应融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三、企业合规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困难

(一)企业认罪认罚标准不明

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加的认罪从宽制度未明确适用的犯罪主体,因此主体也包括企业法人。但是笔者认为,对于企业来说,现有的制度并不能更好实现企业规范化目的,仍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供述上成立认罪认罚的标准过于宽泛。司法机关对自然人的供述要求仅为犯罪主要事实,而并不要求其意识到行为是犯罪行为。可是,若以相同的标准要求企业,就无法达到适用认罪认罚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二是刑罚设置模糊。对于认罚,在企业处罚形式上不同于一般的处罚形式,司法机关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范围、人力、财力等客观因素设定不同的处罚。比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办案机构要求企业履行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由于企业涉及的领域不同,在企业处罚标准上,办案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可能损害司法公正。

(二)企业从宽处罚制度不完善

对于企业犯罪,国内尚注重事后的惩罚机制建构,且处罚严苛;但对于事前预防,以及企业积极整改后从轻处罚,无相关规范。中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没有否定企业自首、认罪认罚的行为,但相关的从宽处罚机制并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难以对企业及相关负责人适用适当的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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