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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一)

—尹训刚

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这几个看似非常简单的名词,由于法律、法规未做具体的列举式说明,许多人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观点,直接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界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执行、经营者自律制度的落实和食品安全法规的适用。准确界定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范围,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本人谈点个人看法,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食品与食用农产品。

(一)食品与食用农产品的联系和区别。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在于,从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的角度来看,食用农产品与食品都受《食品安全法》

的调整,可以按同类产品看待。然而,从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角度来看,食品受《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调整,食用农产品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二者是相对应的两类产品。

(二)如何界定食品与食用农产品。

1、参照有关法规界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以上规定只是一个笼统的规定,没有做具体的划分。笔者认为,界定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应站在质量安全的角度,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参照《产品质量法》、原《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涉及质量安全的相关法规,重点把握四个要点:一是在农业生产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供人食用的产品都是食用农产品。二是为了便于利用、销售经过清洗、分拣、晾干、晒干、打蜡、脱粒、宰杀、腿毛、剥皮、净化、粉碎、分割、保鲜、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属食用农产品范畴。三是原《食品卫生法》要求办理“卫生许可证”后才能经营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四是被列入工业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可参照如下种类界定:粮油作物。是指小麦、稻谷、大豆、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

麦、大麦、元麦、燕麦、高梁、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花生果、花生仁、芝麻、葵花籽、其他籽(仁)。瓜、果、蔬菜。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如枸杞等,以及瓜籽、果仁。食用菌。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肉类产品。是指经过宰杀、腿毛、清洗、分割、冷藏、冷冻的动物产品及其附属产品,如猪肉、猪下水等等。动物产生产品。如:禽蛋、鲜奶、蚕茧、燕窝、鹿茸、牛黄、蜂产品、麝香、蛇毒等等。水产品。包括农业生产者捕捞收获后进行简单冷冻、腌制和自然干制品。毛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此外,竹笋、芦笋等可食用的林产品也属食用农产品。

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中涉及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二)

—尹训刚

二、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

(一)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的联系。《食品安全法》附则中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安全法》没有对散装食品做出明确的定义,但对散装食品的管理做了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食品质量安全管理

中的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二者都受同一部法律调整。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18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这就从另一个角度说明,散装食品是相对于预包装食品而言的食品种类,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共同组成食品而区别于食用农产品。

(二)如何区分预包装食品与散装食品。

预包装食用和散装食品都是经过加工生产的食品,但其生产的工业化、标准化程度和包装标准、包装质量则不同。预包装食品的工业化、标准化程度较高,食品包装到最小单元,不宜拆分销售。散装食品的工业化、标准化程度要低于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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