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违反政治纪律案例讲解(纪律处分条例53、54、55条)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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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党纪)》党课讲稿:违反政治纪律案例讲

解(纪律处分条例53、54、55条)

一、《条例》条文

第五十三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

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

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交换、为自己营造

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

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

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

分。

二、名词解析

1、党内“秘密集团,一般是指由党内少数人以秘密勾结、阴谋

串联的方式建立的,从事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分裂党

的活动的组织。

2、“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实质上针对的是背离组织,为了个人

和小集团的利,相互勾结,搞亲亲疏疏,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行

为,并不以是否有共同的“纲领性”目标以及组织章程为必要条件。

3、“政治骗子由来已久,1955年,被称为“新中国政治诈骗

第一案的当事人李万铭行骗多年,靠造假混成中央处级干部后被捕

入狱。相比“政治骗子”,“政治搪客”是一个更早概念化的名词,2002

年,《中国监察》杂志发专文详述,“政治握客在政治领域活动,专

事为他人办理各种证件、审批手续,帮助调动、安置、分配工作,联

系参军、上学,谋求官职、官位,其显著特征是利用公务人员手中的

权力来办事,从中捞取钱财或谋取其他利。与之相比,“政治骗子”

是政治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其自称的身份和掌握的资源基本都是假

的,自然也办不成事情。

三、典型案例

典型条例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希尔扎提•巴吾东,以分

裂国家为目的,以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为掩护,勾结境外分裂势力,唆

使、支持、纵容境内分裂分子、宗教极端分子,策划实施分裂国家活

动,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分裂国家罪;其背叛国家,投靠“东

伊运组织,出卖国家和人民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投敌叛变

罪;其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情报,其行为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

其教唆他人参加“东伊运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其将

受贿所得的120万元钱和一套房产提供给“东伊运”组织使用,情节

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其唆使、支持墨玉县大清真寺原

哈提普阿布拉江•巴克尔干预司法行政事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

构成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其邀请宗教人士在其女儿婚礼上

进行非法讲经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收受贿赂1112.2429万元,数额特

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徇私舞弊,违规为服刑人员提供庇护,

故意隐瞒服刑人员脱逃事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其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到追诉,

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希尔扎提•巴吾东以分裂国家罪、投敌叛变罪、

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利用极

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案例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工委原副书记、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原副书

记、厅长、自治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领导小组原组长沙塔尔•沙吾提,

自2002年起,利用主持编写、出版中小学民族文字教材工作之机,

以分裂国家为目的,多次采取单独授意和召集会议等方式,组织阿力

木江•买买提明(时任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已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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