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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对外合作政策的法律解读

蔡英杰

据国家能源局相关专家分析介绍,我国煤层气地质储量近40万亿立方米,其中可采资源量10多万

亿立方米。此外,我国的煤层气资源不仅总量上存在优势,而且在区域分布、埋藏深度等方面也利于规

划开发。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利好政策,鼓励企业勘探开发煤层气资源。但是,由于国家资金投入、

技术等多方面的问题,相较国外诸多国家,尤其是美国、澳大利亚等已经在煤层气勘探开发领域已经积

累大量经验的国家,我国的煤层气勘探开发进展比较缓慢。

鉴于此,吸引国外资金和成熟技术以促进国内煤层气产业的规模化,对于中国煤层气产业开展来说

无疑是一种较好的思路。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政策,并结合做过的几个煤层气合作工程,笔者在下文对我

国的现行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煤层气对外合作政策介绍

尽管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

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7]第94号),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经过批准,也可以作为

试点开展煤层气的对外合作。但是,从目前来看,上述文件仅仅是从理论上已经打破了中联煤在煤层气

领域的对外合作专营权。因为,直到如今,国务院尚未指定任何其他企业开展煤层气对外合作,商务部

和发改委亦尚未批准一家试点企业。从这一点来看,目前有权开展煤层气对外合作的企业仍然仅有中联

煤一家。

据报道,截至2007年底,中联煤共与20家外国公司签订了30个煤层气资源对外合作产品分成合

同,合作区总面积达35000平方公里,对外合作工程累计完成各类钻井400多口,完成总投资3亿多美

元。其中,外方多为诸如雪佛龙、格瑞克、壳牌这样的大型能源巨头。

对于煤层气对外合作的方式,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单纯从法律上来讲,外方同中联煤既可以

成立合资企业,也可以成立合作企业。不过,在实践中,煤层气的对外合作主要参照陆上石油天然气对

外合作模式,即中外双方并不成立实体,而仅仅签订一个产品分成合同(PSC合同,ProductionSharing

Contract)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进行合作。

二、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整体特征

产品分成合同实质上就是一个合作协议,同普通合作协议的显著区别在于:双方不是直接分配货币

形式的利润,而是约定将开发出来的产品依照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作为投资或者提

供合作条件应获得的实物报偿。至于,产品是否销售出去,销售后能否收回本钱、获得利润,均由合作

各方自己负责。

对于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而言,通常是外方承担勘探阶段的全部费用。如果届时

在合同区内发现了煤层气,那么由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投入开发费用并分享收益;如果届时在合同区没

有发现任何煤层气,那么前期勘探费用的投资风险完全由外方承担。

三、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主体要求

既然中外合作的合同,那么合同主体必然是中外双方。根据上述所论,由于目前国内只有中联煤享

有煤层气对外合作的专营权,因此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中方只能是中联煤。不过,

鉴于近期中石油从中联煤中分出来的申请极有可能得到国资委批准,从而带走局部已经对外开展合作的

煤层气区块,且如果商资函[2007]第94号文中提及的煤层气对外合作试点企业被批下来的话,那么煤

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中方就不止中联煤一家了。

2007年之前,法律并没有对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外方作出明确的准入门槛。不过,鉴于勘探阶段

的高本钱以及高风险,在实践中,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的外方主要是国外比较大型的能源企业,如前文

提及的雪佛龙、格瑞克、壳牌,但也不乏一些其他中小型国外投资者,如美国远东能源、加拿大维罗纳

开发、特拉维斯特能源等。不过,根据商资函[2007]第94号文,作为煤层气合作对象的外国企业至少

有5年以上煤层气勘探开发的从业经验,并且具备国际先进的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及相应的技术队伍以

及组织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管理能力,还要有良好的资信和充足的资金。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外

方进入中国煤层气市场的门槛。

四、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简介

从语言到形式,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都具有典型的英文合同的特征。笔者揣测,

这是因为早期对外合作过程中,合同范本是由外方草拟提供的,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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