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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体消亡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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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公司实体消亡制度初探
写作提纲
公司实体消亡概述……………..
公司解散的相关法律规定及主要存在问题…………………..
(一)《公司法》对公司解散的分类………………
股东合意解散……………….
行政解散…………………….
司法解散…………………….
(二)公司解散制度存在的问题…………………..
1、解散公司的主体的限制……………………
2、解散公司的事由限制………
3、解散公司的程序不足………
4、行政解散的问题……………
5、解散清算的问题……………
三、公司清算的规定及存在问题…………………..
清算的规定及理解………
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责任、地位………….
清算人的权利、义务……….
清算人的选任和任职资格…………………
(二)清算人的解任………………
四、总结…………….
公司的解散是指使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法定原因已产生,而逐渐终止公司权利义务的行为。当法定事由出现时公司作为经营法人其经营活动终止,进入清算等程序,在实现清算程序目的的范围内以清算法人继续存在。至清算结束后,公司依法进行注销登记,其法人始告终止,法人资格消灭。
(一)《公司法》对公司解散的分类
1、股东合意解散,即第190条规定的三种解散方式: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时。
2、行政解散即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司法解散,我国1998年1月6日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合营企业的清算问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公司解散请求权的规定则不明确、详尽,该批复仅规定“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有类似情形的,应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公司解散制度存在的问题
1、解散公司主体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可以进行公司解散的主体有三类,即公司股东、行政机关及法院。但如果公司停业后,公司的股东不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公司的债权人可否向法院申请解散?目前的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但实践中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清偿债务,判决书生效后企业无法偿还申请企业破产清算;或企业欠款数额巨大、停业不参加年检而任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债权人的起诉产生的效果大多是法院判决由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在清算财产内返还债务。
2、解散公司的事由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以股东自行解散公司基于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但法律未规定法院可以解散公司的权力,法院无法代替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对公司进行解散,如股东发生纠纷要求解散,法院的判决书仅能依据章程、公司出资合作合同,要求股东承担违约法律责任。并不能根据违约事实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
3、解散公司的程序我国《公司法》第196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但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但现今的《破产法》、有关破产的局限性,从而产生许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多时不进行解散、清算,归避因解散而产生的费用、程序上的烦琐任由公司吊销。
4、行政解散的问题:现行政解散多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公司的行政处罚措施,但是这种为大多数问题公司采用的手法去免予清算程序逃避债务清偿、占有公司资产的手段。
5、解散清算的问题:公司不足清偿债务时,公司如何解散破产,法律目前对此尚无规定,这造成了大量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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