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谈判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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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谈判问题研究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运用国际法律规则和国际惯例就涉外事务进行协商谈判成为我国解决国际矛盾纠纷、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涉外法律谈判在我国的建设发展存在明显不足。因此,在对涉外法律谈判的内涵、特征要求和主要应用领域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分析归纳出当前我国涉外法律谈判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制度顶层设计缺失、人才培养机制不成熟、人才资源未有效整合和人才引进力度不足等方面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制度顶层设计、创新人才协同培养、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设计、建设涉外法律谈判智库、加大人才引进支持力度和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等建议,为新时代涉外法律谈判事业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涉外法律谈判;国际法律规则;国际惯例

中图分类号:DF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4)06-0149-04

一、涉外法律谈判概述

(一)涉外法律谈判的内涵

涉外法律谈判是指专门从事涉外法律谈判的人员针对涉外法律事务,在充分运用法律思维、专业知识和职业技术的基础上,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交流,最终形成一致的意见共识,并订立书面约定,承诺自愿接受该约定内容的约束的专业活动。其中,广义的涉外法律谈判是指,国家间、个人间、其他组织间,以及三者之间对于涉外利益冲突开展协商交流,调整相互利益关系,实现各方利益共赢[1]。狭义的涉外法律谈判则是指,国家间在相互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运用谈判协商的和平方式达成利益协调约定,从而使各方的共同利益得到实现。

(二)涉外法律谈判的特征及要求

首先,涉外法律谈判与国内法律谈判相比有较大的不同,其往往带有较强的政策性,要求谈判者对谈判各方背后所处的政治关系、外交关系等有熟悉的掌握。其次,涉外法律谈判的法律依据往往涉及大量的国际法律规则和国际惯例等,要求谈判者要熟练掌握并运用国际法律规则和国际惯例。再次,涉外法律谈判往往在内容上复杂广泛,要求谈判者自身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素养、较强的谈判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后,涉外法律谈判可能受到不同地域文化的影响,要求谈判者能够正确认识和对待各地区不同的文化,了解谈判各方的价值观、思维模式、沟通方式、决策结构等方面的情况。

(三)涉外法律谈判的主要应用领域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高水平制度型对外开放的不断开展,我国国际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国际经济话语权在不断提升,面临的国际经济纠纷也在不断增长。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来解决各方利益冲突,维护我国国际经济权益,促进各方共同发展,成为我国对外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因此,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是涉外法律谈判的重要应用领域。

同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我国在对外交往中所涉及的领域在不断扩展,涉外法律谈判的应用领域也随之丰富,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第一,国家主权与安全领域。当今世界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面临诸多外来的风险与挑战,这就需要我们更好运用国际法律规则,通过协商谈判参与到国际社会治理中,以维护好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和平和共同发展。第二,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领域。我国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设美丽地球和绿色家园的主要倡导者、参与者和推动者,是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通过运用国际法律规则和各方签订的公约协定,积极参与到全球生态治理协商谈判中,有利于保护我国生态发展权益,促进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实现永续发展。第三,民生保障领域。诸如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粮食以及防灾减灾等民生领域问题是目前困扰各国发展的共同问题。通过涉外法律谈判已达成在民生保障领域的国际合作共识,特别是敦促发达国家履行自身责任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社会民生保障问题,有利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类更好发展。

二、当前涉外法律谈判面临的问题

(一)制度顶层设计缺失

就目前而言,我国涉外法律谈判在机构设置上是建立在行政职能基础之上的,即涉外法律谈判的主要职能职责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下属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来分别承担的,具有一定的分散性,没有形成系统协调的体制机制。而通过分析近年来涉外法律谈判案例可知,当前涉外法律谈判所涉及的相关内容具有复杂性、广泛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往往是跨领域的。基于此,我国在推进涉外法律谈判事业建设发展过程中需要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增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性,保证谈判者拥有跨领域、跨部门、跨专业的资源与信息调控整合能力,避免在具体涉外法律谈判过程中出现“政出多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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