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组案例讨论可撤销民事行为(陈扬,梁天龙,黄厢平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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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评析之互动案例

小组成员:梁龙天、黄湘平、黄诗榜、母昌建、郑妹华、李慧玲、叶胜妙、李少婷、陈扬、孙玉妹

讨论案例

一个老人有套房子,他住里面,但是过户给了自己的小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小儿子的名字。但现在小儿子对他不好,他想收回房子所有权。小儿子肯定不同意,而且他随时有卖掉房子,赶走老人的企图。现在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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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内观点摘要(各抒己见):

1、父子协商;居委会调解;相关法律机构法律援助。

2、老人在赠与房子后,已经丧失任意撤销权,可以通过行使法定撤销权维权。

3、对于儿子来说,在尽到赡养老人的前提下,是可以对房产进行处分的。

4、小儿子要赶走老人,于情于法都说不通。得好好教育小儿子,若不知悔改,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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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性质:诺成合同、单务合同。

任意撤销权:赠与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具体指标的物所有权还未发生转移。

任意撤销的例外:

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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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涉及的是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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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生效法律行为+登记(或交付)

【即公示方法】

赠与合同一旦被撤销,自始、确定无效。

之前的赠与合同无效,仅仅办理了过户,物权变动不能发生效力,即根据物权的有因性(受债权行为影响即为有因),在理论上来说,小儿子并未取得房子的所有权。

在我国大陆地区,目前的主流观点是物权变动的有因性,在善意取得这一制度上承认了物权变动的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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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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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撤销合同以后,接下来该怎么办呢?

1.更正登记。(1)更正登记需要三个条件:①不动产登记簿出现登记错误(包括权利主体、内容、客体错误)。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申请。③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申请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2)更正登记的办理与效力:①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更正登记,消除错误登记。②以更正后的登记确定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与内容。

2.异议登记。(1)异议登记需要两个条件:①利害关系人未能办理更正登记。②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申请。(2)异议登记的办理: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登记机构即应办理异议登记。②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3)异议登记的效力:①减损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②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即使没有被涂销,也不发生阻碍善意取得的效果。③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其物权效力不受异议登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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