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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

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

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

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

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的是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

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一月

十七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

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矿商贸

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

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

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

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

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

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

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

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

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

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

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

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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