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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司法解释刑事赔偿法司法解释

20XX年刑事赔偿司法解释解读

20XX年年刑事赔偿司法解释解读

一、明确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

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

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

不起诉决定的;

6.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

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

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

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二、明确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审查范围。

1.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

审查属实的;

2.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

责任的;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

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

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

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5.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

不起诉决定的;

7.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

的。

三、厘清违法刑事拘留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对公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刑事拘留:

1.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采取拘留措施的;

2.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

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违法刑事拘留的人身自由赔偿金自拘留之日起计算。

四、对无罪羁押赔偿进行合理解释。

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

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

偿。

五、受害的公民死亡时赔偿资格转移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

家赔偿。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

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赔偿请

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

回或

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

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六、赔偿义务机关

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的,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

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七、赔偿标准

1.医疗费赔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等

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对治

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

护理费赔偿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

算,但医疗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

数并赔偿相应的护理费。3.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公民恢复生活自理

能力时止。公民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

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4.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赔偿按照普通

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

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5.误工减少收入的赔偿根据受害公民的误工时间和国家上年度

职工日平均工资确定,最高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误工时间根据公民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公民因

伤致

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作为赔偿依据的伤残等级鉴

定确定前一日。

6.受害的公民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

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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