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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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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

(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

(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

(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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