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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考点
【问题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回复】区别如下: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适
用除斥期间针对
诉讼时效针对债权请求权
对形成权
象
(1)当事人仍有诉权和实体权利,但是丧失胜诉权;
(2)法院不得主动援用诉讼时效,主张诉讼时效为当(1)期间经过
事人的一项权利;后,原形成权消
法
(3)经当事人主张,法院查明后,应判决驳回原告的灭、不存在;
律
诉讼请求;(2)债务人自
效
(4)债务人自愿履行仍有效,债权人可以保有该项履愿履行后,债权人
果
行的利益。即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不可以保有该项履
诉讼时效限制。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行利益。
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1)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
害时起算。
(2)特殊诉讼时效:(1)1年,可
期1年:身体受伤害/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拒付撤销民事行为;
间租金/寄存财物丢失毁损;(2)5年,提
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存中的领取权。
4年,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是
否
可以中止、中断、延长不可
可
变
【问题2】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对比。
【回复】对比如下:
事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项
(1)下落不明2(1)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失年;满2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
踪达(2)从下落不明的次公民不可能生存;
到法日开始计算。战争期(2)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
定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开始计算,意外事故从发生事故发
限争结束之日开始计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算。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
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利近亲属、受遗赠人、债权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受
害关近亲属、监护责益人(单位不是利害关系人),不告不理。申请宣告死
系人任人、债权债务人,亡的顺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
向法没有先后顺序,不告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
院申不理。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
请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顺序限制。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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