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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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

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维护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

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规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组

织修订《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

版),2021年修订补充》(以下简称《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2021年修订补充》),形成《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自由

裁量基准(2023年版)》),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

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依

法治国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扎实

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报告

为全面推进行政裁量基准的法治化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出了

新的使命任务。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行政

裁量基准”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加强法治

政府建设,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机关执法能力

和水平,弥补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规范不足,解决随意执法、滥

用裁量权等问题,迫切需要对《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

2021年修订补充》进行修订。

(二)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一是《安全生产法》

(2021年修正)于2021年9月颁布实施,为确保应急管理领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正确行使,市应急管理局在《深圳市应

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基础上进行

(20202021

了局部调整补充,形成《裁量权实施标准年版),年

修订补充》。为适应新发展理念与新发展格局下对应急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有必要对《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2021年修订补充》进行全面修订。二是《深圳经济特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9月1

日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基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部门依门依法法制制定,定,并向社会公并向社会公布布o为贯彻实施《条例》,市应急管

理部门有必要及时制定配套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三)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文件

精神的刚性需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

题的决定》要求,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

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22)27号),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定和管理提出

了进一步规范要求,并特别指出,“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

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

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

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

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省

应急管理厅已启动制定自由裁量基准,形成征求意见稿。为贯彻

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确保我市应急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基准的正确行使,亟需对照修订《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2021年修订补充》。

(四)落实省、市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打造法治化营商

环境的现实需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

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明确提出,要“完善与

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制度”。《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明确要求,“市、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进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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