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业A公司特许合同样本精选3篇.docx

日本食品业A公司特许合同样本精选3篇.docx

  1.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日本食品业A公司特许合同样本(第一篇)

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序言

A公司(以下称“本部”)与***(以下称“加盟店”)本着相互协作和信任的原则,就使用由总部开发和完善成型的A公司系统和形象,开发食品零售店事业,以稳定和扩大双方的经营事业,获得利益,特签订本合同。

为使A公司食品零售店事业的胜利,总部开发了以A公司为标志的统一设备、部品、设备、店铺运作形式等统一的特定经营技术系统,通过不断改善和实践,A公司商标和服务标志,表示A公司的标签、招牌、著作权等一系列的营业象征的统一性已被消费社会广泛熟悉,并由此确立了信誉。

加盟店同意总部规定的A公司系统的形象设计和企业理念,情愿根据以下各条规定,经营由A公司商标表示的食品零售店。总部以此为条件同意赐予加盟店这种营业资格。为此,双方同意下列条款。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使用的有关文字的定义

“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食品零售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系统,是A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设方式、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营运有关的不行分的统一系统。

“A公司店铺”:A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全部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食品零售店。

“A公司商标”:指称为A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A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它一切营业象征。

“A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熟悉,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其次条独立的当事者

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担当任何责任。

2.A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独立,独立担当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推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

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A公司连锁加盟店:******

(1)没有受过刑事惩罚者。

(2)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A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经营)者。

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其次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特许的赐予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赐予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A公司店铺的权力。

第五条商标的使用承诺

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在加盟店的A公司店铺中使用A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A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A公司商标。

5.事先未得总部书面承诺,加盟店不得在登记商号中消失A公司字样。未经总部同意私自注册了此类商号则须无条件消退。

第六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A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需以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

2.加盟店使用A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降低A公司形象,损害A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除为A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职工传授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殊指示外,向第三者泄露、传授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店为第三者仿照A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关心第三者仿照。

第七条店址选择

1.加盟店店铺设在*****处。

2.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A公司店铺。

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A公司店,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状况变化等缘由,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总部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

4.其次款对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的加盟店不适用。

第八条店址的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它缘由,加盟店盼望变更在第七条第2款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关心。

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

第九条追加建店

1.加盟

文档评论(0)

A1美玲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退休的人民教师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