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比较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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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与国内货品买卖协议比较研究

:作为买卖协议的两种形式,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与国内货品买卖协议无论在协议的成立,协议的基本条款,还是在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归属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共识。但是,由于国际货品买卖协议鲜明的涉外性,导致了两者之间的明显差异和显著不同。本文针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试以《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我国《协议法》为出发点,通过制度的比较,有表及里,有浅入深地分析比较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与国内货品买卖协议的不同之处,求同存异,取长补短,并指出在贸易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协议法的一些构想。

:货品买卖协议成立基本条款

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国际间的商业交往日益密切,国际货品买卖协议的数量也将大大增长。但在学术研究方面,鲜有人充足的总结了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与国内货品买卖协议的异同并进行进一步的比较研究,故研究两者的异同,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充足的理解《协议法》和《公约》的精神实质,对当事人不仅有履行协议实体上的意义,并且也具有程序上的意义。虽然我国《协议法》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公约》的规定,许多地方达成了一致,但也存在着差异。了解这些差异,并以此来指导我国的外贸实践,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促进外贸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这对完善我国协议法也大有裨益。从上述问题出发,本文试图分析和讨论两者在协议成立要件,协议重要条款,买卖双方的义务之间的不同,从而探讨如何使我国协议法全面与国际接轨,顺应国际立法趋势。

一、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与国内货品买卖协议基本概念与特性比较

(一)国际货品买卖协议的基本概念与特性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确立互相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国际货品买卖协议是指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并由一方提供货品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公约》对此也在第1条第(1)款中作了类似的表述。该公约所采用的是以营业地是否分别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作为衡量国际协议的标准,至于双方当事人的国籍及其他因素,均不予考虑。而我国原《涉外经济协议法》第2条规定,确立涉外协议的标准是国籍主义,与《公约》的营业地主义有明显的差异,《协议法》并未对上述问题作出例外规定,所采用的是与《公约》相一致的标准,即营业地主义。同时,就调整范围来说,公约并不能解决与国际货品相关的销售问题,《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只合用于销售协议的订立以及买方和卖方因此种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至于其他的法律问题,如违约金、定金条款的效力等,都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要由相应的国内法去解决。因此,国际货品买卖协议最鲜明的特性就是国际性,无论是在协议的当事人,还是在协议的履行等方面都带有涉外因素。

(二)国内货品买卖协议的基本概念和特性

我国《协议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协议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国内货品买卖协议作为买卖协议的重要形式,是一种转移货品所有权,并以支付货款为对价的诺成性双务协议。

(三)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与国内货品买卖协议基本概念及特性之比较

作为买卖协议,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与国内货品买卖协议在许多地方是一致的。两者都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具有买卖协议的一般特性。但是,两者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

1、协议当事人不同。国际货品买卖协议当事人,即货品的卖方和买方,《公约》虽然未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作出规定,但根据中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之规定,只有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和组织,才干作为当事人与外商订立国际货品买卖协议,个人不能订立此协议。而国内货品买卖协议却没有如此严格的限制.

2、标的物不同。国际货品买卖协议的标的物是货品。现代国际贸易涉及的范围很广,除了各种有形动产可以买卖外,某些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也可以成为国际国际贸易的标的物。同时,国际货品买卖协议的标的物必须事实上从一国运到另一国,是被跨国界运送的,而不动产不具有这个条件,因此不涉及在国际货品买卖的标的物之内。虽然《公约》没有对货品下定义,但其采用了排除法,在第2条中规定了不合用公约的买卖范围:(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品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协议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协议时不知道并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品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同时在第3、4、5、6条又作了相应的补充。由于这些标的物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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