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福轩贸易有限公司章程.doc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PAGE5-

青岛有限公司

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青岛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青岛市市北区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限出资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其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并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九条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文档评论(0)

linet10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上传文档,共享信息,共同进步。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