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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大纲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1.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2.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1.执法为民是立党为公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体现
2.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所在
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
2.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1.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2.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
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1.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2.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知识点汇总
原理和观点
K0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K0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K0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所在
K0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K0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正文
法治理念在法治建设实践中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在法治建设之初,法治理念引领法治进步;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法治理念指导着各种复杂的法治实践。法治建设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今天,我们仍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存在不少阻碍法治进步的因素。接下去怎么走?立法、执法、司法等工作怎么进一步推进?解答这些问题,仍需法治理念加以指导。没有正确的法治理念的指导,我们的法治建设易走弯路、易跑偏。因此,今天讨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旧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贯穿于法治的整个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它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的概括符合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特征。解剖这五个方面,可以发现:依法治国涉及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执法为民是谈法治与人民的关系,也谈到了法治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所以,五个方面的概况还是比较全面的。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治国理政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治国基本方略。
1.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完全摆脱了封建思想的羁绊,选择法治建设的国家道路,完成了执政党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2.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有关依法治国的定义,邓小平同志曾经有过一段经典的论述:“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后来党的十五大根据这一论述,对依法治国进行了界定,即“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从依法治国的概念来看,其有四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前提。“依法治国”的“法”应界定为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和工具,依法治国必须以人民民主作为基础和前提。法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证。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
因此,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把“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任务。广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法制完备
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是有法可依,从实际国情出发,即是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然,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们已经建立了这样一个法律体系,为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基本的前提。另外,我们要特别强调,法制完备不仅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更重要的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就是说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
我们现在有了法律体系,但是法律权威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还有很多因素会破坏法律的权威性。这是我们应该加以警惕的。实际上,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在任何情况下,尤其是行政工作、司法工作都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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