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土地学会章程》修改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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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土地学会章程》修改说明

(2019年6月20日)

为适应学会工作创新、协调发展要求,经本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对《学会章程》修改说明审议通过。

调整完善第三章“会员”的相关内容。一是将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修改为“如发现会员涉嫌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且证据充分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取消会员资格,三年内不得入会”。二是将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修改为“会员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常熟市土地学会章程

(修改稿,提请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常熟市土地学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市土地管理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科学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大力推广土地科技创新成果,为进一步发展土地科技事业和提高土地管理水平服务,更好地为振兴常熟经济发展和建立和谐社会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熟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常熟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常熟市民政局以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本会的办公地点: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79号;邮编:21550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不同时期国土资源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加强学术交流和组织重点课题攻关等途径,促进土地科技创新和土地管理事业的深化发展。

(二)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土地开发、利用、储备、管理保护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三)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土地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组织能力提升活动,不断提高会员的理论和学术水平。

(四)编印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土地科技资料。

(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土地资源、土地经济、土地权利、土地法制、土地信息化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应对策略,为政府机关提供决策依据。

(六)加强同国内外、兄弟市、县土地学术团体的联系交流。加强同会员的联系和交流,反映学会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为会员推荐、奖励科研成果、科普作品、优秀学术论文和学会工作积极分子。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从事有关土地工作一年以上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从事有关土地工作二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人员。

(二)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领导干部。

(三)在土地管理及土地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吸收相关单位作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会费每人每年1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连续二年未缴纳会费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如发现会员涉嫌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且证据充分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取消会员资格,三年内不得入会。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本会最高权力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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