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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
法
第一条为规范XX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
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联
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
卫健委《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工商管
理局、卫健委《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省范围内注册并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
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
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
道、登载医疗保健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
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按照卫健委和XX省卫生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
营性两类,国家对此分别实行许可制度和备案制度。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
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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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
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活
动。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
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之前,应当报XX省卫生
厅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首先应取得
经营许可证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
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
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法规
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
有1名以上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
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
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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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
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向
XX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登记表。申请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
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
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
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
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申请登记表由
XX省卫生厅统一制定;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3名以上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
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
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
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
方法及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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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
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
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
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
“中华”、“全国”“XX省”、“XX”、“全省”等冠名。
第九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卫生厅在收到申请
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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