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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核准鉴定评审细则(试行)
1总则
1.1为了规范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评审工作,依据国务院《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
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的
规定,特制订本评审细则。
1.2本评审细则规定了气瓶检验资格许可评审的内容、职责、方
法和要求。
1.3本评审细则适用于气瓶检验单位检验资格许可鉴定评审。
2评审依据
2.1国质检特[2005]22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
监督规则》
2.2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2.5气瓶检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及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
展气瓶充装站、检验站专项整治通知的要求。(闽质监特
[2010]188号)《关于开展气瓶充装、检验站专项整治的通知》
3评审性质与内容
3.1评审工作应受气瓶检验单位的自愿委托,并按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及本评审细则的
要求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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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许可评审。
4职责与要求
4.1检验单位
4.1.1必须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六条规定
的基本条件。
4.1.2向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相应类别气瓶检验核准资
格申请,并得到受理。
4.1.3约请我评审机构承担气瓶检验资格评审工作,协商签订评
审协议。
4.1.4在评审实施前,向我评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
真实性负责。
4.1.5为评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评审配合工作。
4.1.6按协议规定支付评审费用。
4.2评审机构
4.2.1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本所评审质量手册和
评审细则规定开展评审工作,主动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指
导。
4.2.2加强对评审员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做到
“廉洁、高效、公正、公开”。
4.2.3在检验单位约请评审机构评审并签订评审协议后,按要求
委派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考核合
格并注册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
4.2.4及时完成评审报告,并报受理机构。
4.2.5严格遵守国质检特[2005]220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
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第二十八条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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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第二十九条评审人员的“七不准”(见附件1)。现场向申请
单位发放《评审反馈表》(见附件2)。。
5评审准备
5.1申请单位在约请鉴定评审前,应当按照气瓶检验核准安全技
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自查,提出综合自查报告。
5.2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
以下资料:
(1)已签署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申请书》正本一
份;
(2)《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见附件3)
(3)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4)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一份。
(5)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5.3鉴定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
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
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约请之
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
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接受约
请,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说明原因,并在收到约请函的5个
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退回提交的申请资料并报告受理机关。
5.4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实施鉴定评审工作7日前向申请单位寄
发《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见附件4),并且报送受
理机关和相关的质量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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