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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方法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类进入数字化时代,传统的版权管理制度随之面
临新的挑战。科技的发展固然能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便利,但世界范围内的版
权侵权现象日趋严重,因版权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同步增多。英国政府上世纪
80年代关于版权立法经济白皮书的报告表明,在英国仅因家庭录制一项就使版
权人和艺术家损失约5000万英镑。为了鼓励公众积极创新,我们不仅需要对版权
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还需要国家从立法上均衡版权人、传播人和实际使用人
的利益。这就给传统的版权制度带来新的挑战。
一、我国版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新挑战
所谓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是指使用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用支付任何费用,
也无需得到版权人的授权即可使用相关作品的制度。长期以来,我国通过立法手
段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进行平衡,但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传统的版权
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诸多新的挑战。
1.立法跟不上形势发展导致侵权现象越来越严重
我国现行有关版权方而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作品复制、传播等行为如何进行
规范,出现侵权后如何问责等没有进行详尽规范;对版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和界定
标准的规定过于原则,甚至有一些含糊,相关规定明显无法适应数字技术飞速发
展的客观情况。当新技术大量出现时,版权人为了应对数字化时代带来的侵权变
易,采取了各种诸如加密控制等技术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版权。这些技术手段固然
能为版权人的版权保护提供帮助,但同时限制了使用人的合理使用权,某种程度
上阻碍了文化的正常传播。如果法律无条件地支持和鼓励版权人的行为,显然会
窒碍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从根本上不利于社会文明的进步。鉴于版权人的版
权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且版权还具有财产权的特点,从利益分享层而上看,版权
人、运营商和使用者的利益博弈将无法避免。对三者的利益进行科学、合理的均
衡已经成为一个世界J哇的难题。
2.部分版权人维权意识日益淡薄
数字技术的发展使侵权行为变得越来越容易,版权人对侵权人的行为是否属
于合理使用越来越难以界定,维权的成本也越来越高。而对这种尴尬局而,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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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运营商的依赖日益增大。目前,不少版权人认为版权应该由网络运营商负
责提供保护,这是因为相对于网络运营商的经济能力和技术能力来说,版权人明
显处于弱势地位;即使版权人采取技术措施保护自己的作品,但实际保护效果远
远不如网络运营商提供的好。为此,越来越多的版权人开始有意无意地淡化作品
版权的自我保护意识,这种消极心态客观上助长了侵权者不劳而获的行为和嚣张
气焰。
3.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伴生一系列新问题
当运营商按照版权人的要求采取技术手段进行作品保护时,版权人自身的隐
私信息被运营商尽数掌握。当运营商按照版权人的要求追查侵权行为时,由于运
营商担心成为诉讼中的连带被告,版权人的隐私就难免被侵犯。此外,市场交易成
本日趋为零的思潮逐渐成为阻比我国版权合理使用范围扩大的理由。鉴于网络技
术的不断完善,版权人欲让渡自己版权中的财产权只需在网络中与潜在的购买者
进行沟通和交易即可实现,交易成本为零,这种零交易成本动摇了版权合理使用
制度的理论基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了数字差距问题,由于数字技术的开
发和应用在实践中存在巨大的差异,客观上导致不同的使用者对数字信息的占有
和使用出现较大的差距。
二、国外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启示
鉴于我国现行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还存在诸多瑕疵,我们有必要考察国外的
实践经验和教训。
1.美国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
美国作为因素主义模式的代表国家,早在1976年的《美国版权法》中就明确
规定了版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该法认为,判断使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
用,应综合考虑原创的性质、使用者的目的、具体使用的数量以及使用者的行为
是否影响原创的市场效益。1990年至1994年,美国多次修改其版权法,针对与计
算机有关的数据库和软件的版权保护和交易进行规范,并扩大了版权客体的范围。
《美国版权法》规定:使用者可以对版权人没有发表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1998年,美国又颁布了《美国千年数字版权法》,该法主要针对数字作品的版
权保护问题进行规范,网络传播权首次进入该法的范畴。该法规定,如果出自学术
评论、新闻批判、媒体报道、学校教学与学习、学术研究等目的而复制和使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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