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与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课件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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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铁路总公司、安全监管办有关部门及其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违反国家公布的技术标准或铁路总公司颁布的规章、技术管理规程和作业标准,擅自公布部门技术标准.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2)在实施行政许可、强制认证、技术审查或鉴定,以及产品设备验收等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或对相关产品设备等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不合格、不达标产品设备等投入运用,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相关单位要如实统计、申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制作明细表,经事故调查组确认后,在《铁路交通事故以定书》中认定。1.下列费用列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设备设施的损失费用。报废设备按报废设备账面净值计算,或按照市场重置价计算;破损设备设施按修复费用计算。(2)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行包、货物的损失费用。(3)事故中死亡和受伤人员的处理、处置、医治等费用(不含人身保险赔偿费用)。(4)被撞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等财产物资,造成的报废或修复费用。(5)行车中断的损失费用。(6)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费用。(7)其他与事故直接有关的费用。2.有作业人员伤亡的,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等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执行。3.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100%;负有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50%以上;负有重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30%以上、50%以下;负有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30%以下。负同等责任的单位,承担相同比例的损失费用。有同等责任、涉及多家责任单位承担损失费用时,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程度依次确定损失承担比例。五、事故统计、分析铁路总公司、安全监管办、铁路运输企业及基层单位应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建立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健全统计分析资料,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统计分析报告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1.事故的统计报告应当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2.事故的统计应按照事故类别、等级、性质、原因、部门、责任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3.每日事故的绕计时间,由上一日18时至当日18时止。但填报事故发生时间时,应以实际时间为准,即以零点改变日期。4.责任事故件数统计在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单位,非责任事故和待定责事故件数统计在发生单位,相撞事故统计在发生单位。负同等责任或追究同等责任的,在总数中不重复统计件数。5.一起事故同时符合两个以上事故等级的,以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6.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应按以下规定统计:(1)人员在事故中失踪,至事故结案时仍未找到的,按死亡统计。(2)事故受伤人员因正常手术治疗而加重伤害程度的,按手术后的伤害程度统计。(3)事故受伤人员经救治无效,在7日内死亡,按死亡统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或7日后死亡的,按原伤害程度统计。(4)事故受伤人员在7日内由轻伤发展成重伤的,按重伤统计。(5)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伤亡,按责任事故统计。(6)相撞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确认为自杀、他杀的,不在伤亡人数中统计。7.铁路各级安全监察部门、铁路运输企业专业部门、各基层站段应建立以下台账并长期保存。(1)铁路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铁路交通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铁路交通事故统计簿》(支监统2)、《铁路运输企业安全天数登记簿》(安监统3)、《铁路作业人员伤亡登记簿(安监统4)和《铁路交通事故分析会记录簿》。(2)铁路运输企业专业部门、各基层站段应分别填记《铁路交通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并建立《铁路交通事故分析会记录簿》。8.有关部门、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填写、传送、管理各种事故表报。(1)各级安全监察部门须建立《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和《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的管理制度,规范统计、分析、总结、报送及保管工作。要及时补充填记“安监报3”各项内容,事故结案后,必须准确填写。铁路运输企业调度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建立登记簿,进行统计分析,并制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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