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的管辖的分工和权限课件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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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处罚管辖的分工和权限主讲人:郑丽莹

《交通法规》2第二节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处罚一、交通行政处罚的分工管辖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交通法规》3第二节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处罚二、交通行政处罚的管辖交通行政处罚的管辖是交通管理部门在管辖和处理交通行政违法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交通管理部门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下列部门或者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交通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有: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及移送管辖。

《交通法规》4第二节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处罚1、职能管辖。《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根据职能管辖的原则,交通管理机构只能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法规》5第二节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处罚2、级别管辖。《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通法规》6第二节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处罚我国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可分为以下几种:1)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可以做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及暂扣证件的行政处罚。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运输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依法可以做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3)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的下设机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约定,依法可以做出吊销证件、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交通法规》7第二节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处罚3、地域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通法规》8第二节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处罚4、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交通法规》9第二节道路交通行政处罚的适用与处罚5、移送管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的行政处罚超出本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时,应将案件及时报送有处罚权的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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