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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及时发现并处理不安全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中,涉及食品安全的食品召回活动。

3.食品召回定义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或者根据有关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停止生产、销售、运输、召回等措施,并对已经流入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活动。

4.食品召回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尽快对不安全食品采取召回措施,以防止其继续流入市场。

(二)有效性原则。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召回的食品不再流入市场。

(三)透明性原则。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众通报召回信息,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相关食品,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

5.食品召回程序

(一)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召回档案,记录召回食品的相关信息,包括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批号、销售日期、召回原因等。

(二)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发现不安全食品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召回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批号、销售日期、召回原因等。

(三)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接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不安全食品进行召回,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四)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分类处理措施。对已经流入市场的不安全食品,应当在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下销毁;对尚未流入市场的不安全食品,应当在确认无法销售后及时退回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商。

6.法律责任

(一)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故意隐瞒不安全食品信息,或者未按照本制度规定采取食品召回措施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7.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1)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中,涉及食品召回的相关活动。

3.食品召回的定义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对已经流入市场的不安全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予以处理的行为。

4.食品召回的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尽快对不安全食品采取召回措施,防止不合格食品继续流入市场。

(二)有效性原则。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对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部收回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三)安全性原则。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召回过程中,应确保不安全食品得到安全处理,避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5.食品召回的实施程序

(一)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召回的责任分工、工作流程和协调机制。

(二)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对库存和销售的产品进行自查,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

(三)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根据事故分析、评估结果,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召回计划应包括召回的对象、范围、时间、措施等内容。

(五)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实施召回过程中,应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告知召回信息,提醒消费者注意风险。

6.食品召回后的处理

(一)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对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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