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终止合同.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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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终止合同

篇一:终止派遣合同通知书、协议书

关于终止《劳务派遣合同书》的通知

贵公司与我公司于年月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书》(合同编号为:),约定由我公司向贵公司派遣一

定数量的劳务人员,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现合同期满,我公司经研究决定,对原合同不再续

签,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同时,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对在合同履行

期间产生的未决纠纷继续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程序予以解

决。

本通知书送达贵公司即生效,请及时签收,未签收的,我公司通

过合同确认的贵公司地址或邮件地址进行留置或邮寄的视为送达。本

通知书一式两份,贵公司签收后一份自存,一份由我公司留存。

特此通知

送达人:签收人:xxxxxx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年月日

篇二: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甲方:nc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实际用工单位:

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鉴于乙方已于年月日向实际用工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书面提请辞去所有职务的申请,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已同意乙方的辞职申请,现经协商一致,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乙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三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二、由于系乙方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依法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费用。

三、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为乙方支付任何社会保险金费用;

四、乙方知悉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人享有的全部权利,自本协议签订之日时,三方已经结清所有关于集资、借款、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费等所有债权债务,三方已经没有任何的经济关系。三方共同确认:三方都已将所有的经济凭证进行了交接,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持有对方的有关经济凭证都视为凭证内容已经进行过交接处理,经济凭证不再有效;三方共同承诺: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要求对方承担经济责任;

五、乙方离职后不得利用在派遣用工单位及甲方获取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式、客户名单)从事有损实际用工单位及甲方名誉或利益的行为;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用工单位三方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劳务派遣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篇一: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浅析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

摘要: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劳动合同法》对其作出了专章规定。但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围绕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增加。鉴于该情形因自身特殊性而呈现出诸多个性化的问题,加之现行劳动立法存在诸多不完善,笔者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和研究。试图通过有益的尝试来深化我们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推动相关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妥善解决。关键词: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阻却合同存续的一种意志行为。通过解除行为,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失去效力,从而实现主体特定的目的。主要包括有双方协议解除,派遣工的辞职和用人单位对派遣工的辞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简单的规定,但这种简单规定不能有效调整复杂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行为,留下了一些法律空白和容易引起争议之处,需要进一步明确。本文着重探讨派遣工辞职情形因其特殊性所参涉的问题。

劳动者辞职,是指劳动者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即时辞职和预告辞职两种。即时辞职,指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一般是在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方可即时辞职。预告辞职,指劳动者要辞职,须预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辞职是一种法定的单方解除,必须依循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工的辞职也作了规定。同样,与一般劳动者辞职相比,派遗工辞职还是有需要注意的特殊性。

一、非用人单位的重大过错是否为即时辞职的条件

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派遣工即时辞职的适用条件不仅包括了只有派遣单位可能实施的过错行为,例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有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也包括了派遣单位无法实施而只有要派单位才可能实施的过错行为,例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相关福利待遇,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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