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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书制度

xx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书制度

一、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严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桥涵、绿化等),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市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工作。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市规划局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

3.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市规划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和核实。经核实合格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书》;经核实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建设工程名称;

2.建设工程位置;

3.建设工程批准文号;

4.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建筑面积和实际建筑面积;

5.建设工程批准使用期限;

6.核实情况;

7.建设单位或个人违法行为的记录。

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市规划局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书制度(1)

xx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书制度

一、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严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三、市规划局是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核实,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书》。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市规划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五、申请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市规划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书》:

(一)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的要求建成,建(构)筑物的用途、位置、高度、层数、面积、色彩等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

(二)道路、管线工程已按规划要求建成,且功能完善,符合质量标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市规划局在核实过程中,发现未按规划许可要求建设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八、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书》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书制度(2)

xx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书制度

一、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严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市辖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的规划核实工作。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和竣工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实:

(一)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

(二)查验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三)检查建设工程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四)对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工程,颁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六、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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