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名词解释.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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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名词解释

1、刑法学: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刑法的体系即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就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刑罪重,应

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10、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亦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

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亦称国籍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在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3、保护原则:亦称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

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4、普遍原则:亦称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

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

19、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是指刑罚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

体;

2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22、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25、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方面;

27、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所谓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29、不作为:是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即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30、危害结果:是指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3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笔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笔承担刑事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35、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畴;

36、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方面;

37、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38、直接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9、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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