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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第一节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节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第三节食品召回制度
;第二节食品市场准入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2.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
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食品强制检查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制度。;(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2)食品强制检查制度;(3)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意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的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十个必备条件:
(一)环境卫生规定
(二)生产设备规定
(三)原辅材料规定
(四)加工工艺及过程规定
(五)产品原则规定
(六)人员规定
(七)检查规定
(八)包装及标签标识规定
(九)储运规定
(十)质量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的详细规定
(一)企业原则合理性审查
(二)现场核查
(三)免于现场核查
(四)分装企业规定
(五)不合格项改善
(六)抽样
对食品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详细规定
(一)检查项目
(二)发证检查
(三)发证检查鉴定
(四)出厂检查
(五)“*”号检查项目的检查;第一节食品生产许可证;一、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二、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条件;;怎
么
办
食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重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查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献。;;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重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五)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查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状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改正的错误的,应当容许申请人当场改正,由申请人在改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改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所有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三)现场核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算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规定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查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状况。;;;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许可职权,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五)审定和发证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状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阐明理由,同步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新旧食品生产许可比较;;;;;;;;;;;;;;第三节食品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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