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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案例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一例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自2009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各地相继发生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要求商家赔偿十倍的事件,以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多起报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后,主要责令商家下架不安全食品,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要求商家按货值十倍赔偿消费者。然而,根据《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追究商家除违反食品安全法民事赔偿责任外的其他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2009年6月4日,呼和浩特市民魏先生在一家超市花了3元买了3包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板栗饼。回家后,他发现该饼已经过了保质期,于是拨打了工商部门举报电话。接到投诉后,当地工商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确认消费者的投诉属实,所购板栗饼已经过期。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经营者将过期食品下架,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要求商家赔偿消费者十倍的购货款。

分析与讨论

在该事件中,超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8项规定,即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应当予以相应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不足1万元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处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的食品,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吊销许可证。

销售食品属于食品流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监管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食品安全管理职权。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该事件时应当追究超市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法律责任。南京、郑州等地也发生多起食品十倍赔偿事件,处理方式相似,仅追究了商家的民事赔偿责任,未完全依法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规定。

所举事例中,仅要求超市支付货值的10倍赔偿给消费者,超市的违法成本为30元(3元10倍)。如严格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赔偿加上至少2千元的罚款,违法成本至少为2030元(违法所得未计算在内)。两者相比,后者付出的违法成本是前者的60多倍,大大超过其违法利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戒力度会明显增强,也会有力促进其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提高。

3思考与建议《食品安全法》从2009-02-28通过至06-01施行,期间历时3个月,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广大公民能够有充足时间了解本法的内容,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使有关部门在这期间熟悉、理解、掌握新法规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本法得以有效遵守和实施[4]。从这些事件反映出,新法实施以来,公民维权意识有较大提高,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宣传贯彻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法》正是针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还比较突出、存在不少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食品安全形势而制定的。而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不明确、不严格,对生产经营食品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有的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到位是产生这些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4]。

《食品安全法》较之《食品卫生法》加重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立法目的正在于此。与制订法律相比,法律的有效执行更为关键。只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切实负起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严历追究,增加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才能鞭策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加强自律,让食品质量(消费)更加安全,让广大消费者吃的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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