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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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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城市道路工程施工

技术规程

一■总则

1.0.1为加强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提高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遵循以城市道路实践有效的施工技术,保证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的实现。

1.0.3城市道路工程应按设计文件施工。变更设计与工程洽商应形成设计变更文

件,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批准。

1.0.4本规程适用于城内一般地质环境条件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工

程,市域内的小区、城镇、工厂的道路工程,以及上述道路的大中修工程。

1.0.5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应努力实现科技进步。采用新技术、开发新工

法,应进行试验,经过评审,制定专项规定后方可实施。

1.0.6对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技术质量指标、使用条件和试验方法,应符合

本规程规定。本规程未作规定者,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1.0.7有关城市道路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文物保护及防火、防爆等要求,

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与规定。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已建地上与地下设施保

护、环境保护、交通保障等方面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

1.0.8城市道路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现行的有关

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施工准备

2.0.1工程施工前,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设计文件。

2.0.2施工前,施工管理人员应参加设计交底,以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当施工

单位发现设计文件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提出质疑与变更设计

要求。并按本规程1.0.3规定执行。

2.0.3施工前应根据合同规定与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应掌握下列情况与

资料:

2.0.3.1现场地形、地貌及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

2.0.3.2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2.0.3.3气象资料;

2.0.3.4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供水、供电、排水及环境条件;

2.0.3.5交通疏导、通讯条件;

2.0.3.6地上杆线、树木,地下管线及构筑物等情况;

2.0.3.7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资料。

2.0.4施工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施工用地图,实测占地

边线桩,核实域内的房屋、各种地上杆线、地下管线以及树木、坟墓、文物古迹、

测量标志等。

2.0.5施工前,拆迁准备工作已就绪。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2.0.5.1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拆迁协议已落实;

2.0.5.2地上、地下管线设施拆迁(或加固)措施已落实,协议已签署,有关工作

已进行;

2.0.5.3施工期交通疏导方案、施工便线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2.0.6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工程规模、工程复杂程度与合同要求,结合实际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2.0.7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会同勘察、测量单位向施工单位交桩,

办理交接桩手续,并由监理工程师验桩。

2.0.8冬、雨期施工的工程应制定冬、雨期施工技术措施。

2.0.9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

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2.0.9规定。

通行车辆载物的最高点与外电架空线路,应保持安全距离。当外电线路电压小于

1kV时为1.5m;1~1.5kV时为3m。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

交叉时的量小垂直距离表2.0.9

外电线路电压1kV以下1~10kV35kV

最小垂直距离(m)677

三测量

■一般规定

3.1.1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测量作业开始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3.1.1.1学习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规范与标准,掌握设计要求;

3.1.1.2依据有关部门提交的各种平面、高程控制桩、点资料,进行现场踏勘,

并办理桩点交接手续。交桩由设计单位会同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交桩;

3.1.1.3结合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工程测量具体技术方案;

3.1.I.4对使用的仪器、工具,应认定在规定有效期内,且在使用前完成检查、

校正。

3.1.2应对给定的平面、高程控制点进行复测验线。

3.1.2.1施工单位应对接到的工程测量控制资料,作内业计算复核;

3.1.2.2施工单位在验线过程中,发现平面、高程控制点有疑问时,应向有关部

门查询,并应取得准确结果;

3.1.2.3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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