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香猪第3部分:饲养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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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

CCSB43

5334

迪庆藏族自治州地方标准

DB5334/T12.3—2024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香猪

第3部分:饲养管理

2024-06-26发布2024-07-26实施

迪庆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334/T12.3—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是DB5334/T12.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香猪》的第3部分。DB5334/T12已经发布

了以下5个部分:

——第1部分:品种要求;

——第2部分:繁育;

——第3部分:饲养管理;

——第4部分:饲草饲料;

——第5部分:疾病防治。

本文件由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由迪庆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香格里拉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香格里拉市饲草饲料工

作站、香格里拉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香格里拉市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香格里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中心、迪庆藏族自治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香格里拉市特色产业协会、香格里拉市藏香猪养殖协会、

香格里拉市净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江初农布、金坤福、和正宏、杨绍红、龙志安、吴涛、柏玛、和安、孙灿华、

和彩云、杨茂、屈子程、王国顺、和润宏、杨继生、和友、李丽梅、七林卓玛、彭孝丽、董文、肖志平、

罗小平。

I

DB5334/T12.3—2024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香猪

第3部分:饲养管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香猪的养殖方式、饲养管理、生产档案。

本文件适用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香猪。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NY/T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养殖方式

4.1圈(quan)养

4.1.1环境

天然草地、山地、林地等场地环境应符合NY/T391的规定。圈养区周边应维持1000m的防疫隔离带。

4.1.2补饲设施

圈养区设置固定的补饲、避风、保暖设施。

4.2舍饲

4.2.1选址

圈舍的选址符合畜禽防疫要求。

4.2.2设施与布局

4.2.2.1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

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4.2.2.2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

置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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