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宣贯培训.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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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宣贯培训;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

第一条: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原则和协议约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承担质量责任。;第四条:住房城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园林绿化、文物、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文物、人民防空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务、公安消防、质监、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可以提供征询、培训、信息、技术等服务,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向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善工作的意见和提议,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

第六条:本市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认证、检测、征询、培训、保险、担保、信用评价等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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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具有对应资质,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查,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按照配合比告知单生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原则对生产质量进行验收。;第十八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建设对应质量承担直接责任。;第十九条: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贯彻质量责任,并对由其违法违规或不妥行为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任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订技术文献的真实性和精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第二十一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对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执业资格,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行业职业原则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行业职业原则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第一节建设前期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献、招标文献。资格预审文献或者招标文献发出的同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第二十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供应波及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材料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签订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作为建设工程各阶段有关协议的附件,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设计文献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应当存入建设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都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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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隐蔽工程、检查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自检。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发生波及构造安全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汇报住房城镇建设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第四节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自检;自检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

竣工预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第四十八条: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并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住宅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分户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形成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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