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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最新政策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进一步保障独生子女父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二、补贴对象
本政策所指的独生子女父母,是指具有河南省户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在18周岁以下或者已满18周岁但在校就读的父母。
三、补贴标准
1.退休补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100元的退休补贴。
2.健康体检: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每两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3.住院护理补贴:独生子女父母住院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不低于50元的护理补贴。
四、申请与发放
1.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户口簿、身份证;
(3)退休证或者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补贴范围。
3.退休补贴按月发放,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五、监督管理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4.对骗取、套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1.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2.本政策由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3.各省辖市可根据本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七、补贴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资金主要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合理分担补贴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八、补贴资格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独生子女父母身份、退休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补贴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2.审核过程中,应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申请人的相关数据,核实其独生子女父母身份及退休情况。
3.审核结果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九、补贴的调整与终止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2.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的人员,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终止补贴:
(1)丧失河南省户籍;
(2)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
(3)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终止补贴的情形。
十、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1.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十一、政策衔接
本政策实施后,与原有独生子女父母优惠政策有效衔接,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已享受其他类似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补贴。
十二、过渡期政策
1.对本政策实施前已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可按照本政策规定申请退休补贴,具体过渡办法由各省辖市制定。
2.过渡期内的退休补贴发放,应优先保障本政策实施前已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
十三、补贴发放程序
1.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贴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补贴发放名单报上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4.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负责发放给申请人。
十四、档案管理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
2.档案应包括申请材料、审核记录、补贴发放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十五、咨询服务
1.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咨询服务窗口,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政策咨询、申请指导等服务。
2.咨询服务应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确保独生子女父母能够便捷地了解政策内容和申请流程。
十六、责任追究
1.对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对因工作失误导致独生子女父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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