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租赁合同6篇.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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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租赁合同6篇

篇1

天津市建设工程租赁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建设工程租赁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租赁业务,合同各方应当依据本合同规定签订、履行建设工程租赁合同。

第三条出租方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资质等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租赁业务。

第四条租赁方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租赁业务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双方签订建设工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合同的有效期限、租赁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租金、租赁期限、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出租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对租赁设备进行检查验收,确保租赁设备的完好性、安全性,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第七条租赁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对租赁设备的使用情况、安全注意事项等进行了解,并遵守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租赁设备并按时支付租金。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出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租赁设备,并保证租赁设备的质量、性能符合约定要求。

第九条租赁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并按照租赁设备使用说明书使用租赁设备,保证租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租赁方应当在租赁期满时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设备交还给出租方,并保证租赁设备的完好性、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双方一致同意变更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解决。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应当经双方一致协商,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租赁设备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租赁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涉及合同纠纷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签订起生效,并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约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天津市建设工程租赁合同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生效。

出租方:(盖章)签字:

租赁方:(盖章)签字:

日期:年月日

以上是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当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祝合同签订顺利,合作愉快!

篇2

天津市建设工程租赁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市建设工程租赁活动,保护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管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建设工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建设工程完整或者部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合同。

第三条建设工程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双方应当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建设工程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标的、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条件、保证金等。

第五条在建设工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处理。

第六条在建设工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七条在建设工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应当保护租赁物的完好性,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租赁物。

第八条在建设工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应当按时收取租金,不得要求违法违规的收费。

第九条在建设工程租赁合同中,租赁双方如有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租赁期限届满终止。

第二章:租赁标的

第十一条租赁标的是指出租人出租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设备、资料等。

第十二条租赁标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具有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保障租赁标的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当对租赁标的进行定期维护,保证租赁标的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五条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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