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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管理制度(31篇)

绿化管理制度(精选31篇)

绿化管理制度篇1

一、本制度的目的及范围

目的:规定绿化管理的职责和要求,对绿化工作的质量实施控制,使绿化面积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各项目。

二、各自职责

1、负责人制定年度绿化实施方案和月工作计划。

2、绿化员负责花草树木的养护和修剪工作。

三、工作程序

1、养护期的绿化管理

在花草树木的保活期内,物业管理人员要根除杂草。

2、日常绿化管理

(1)、每年年初编制一个绿化实施方案,报业主委员会批准实施。包括需调整移栽的树木和更新长势不好的树木和草皮等内容。

(2)、负责人每月制定一个绿化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3)、将绿化带划分责任区,并建立标识。

3、建筑小品

在院内增加适量的建筑小品,增加业主的生活品位。

4、家居绿化管理

(1)、拥有自己的园林公司,可以在搞好地面绿化管理的同时,

开展空间绿化、室内绿化工作。向空中索要绿色,形成一个绿色世界。

(2)、提供技术支持,共同做好绿化工作。

5、相关标准:

绿化工作质量标准及作业频率

分类项目质量标准频率

整形

造型造型美观、形态逼真

春、秋季一遍

施肥

树木采用穴施或沟施,覆土平整,肥料不外露。4次/年

草地播施和喷施,不伤花草1次/年

花卉保证基肥,追施化肥,少量所次,不伤花草使长势而定

防病

治虫无明显枯枝、死枝,有虫害枝条2%以下防治1次/月,发现病虫及时喷药。

抗旱树木草地冬季早晚不浇水,夏季中午不浇水。浇水时不遗漏,透水透土深度为:树木3厘米,草地2厘米,无旱死、旱枯的现象2次/周

花草泥土不染花叶,土不压苗,水不冲倒苗2次/天

日常养护中耕除草无明显杂草,纯度在90%以上,树木下土面层不板结,透气良好。不少于6次/年

补栽补种无明显黄土裸露按花草树木在栽种季节,及时补栽补种

防风防涝暴风雨过后,草地无1米以上的积水,树木无倒斜、断枝落叶在半天内处理每天巡视责任区1次

绿化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管理体系,实现园林绿化高效、精细管理。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贴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理解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八条:绿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以植物造景为主,优化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乡土树种的运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进行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绿地保护和管理职责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养护管理职责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供给物业服务的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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