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银行结构与运作课件.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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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欧洲中央银行的关系

德意志联邦银行建于1957年,前身是德意志各邦银行。1948年6月20日起发行德国马克,直到2002年欧元实体货币开始流通之前,德意志联邦银行一直是德国马克的中央银行。其是第一个被赋予完全独立性的中央银行,代表了被称为“联邦银行模式”的中央银行模式,和政府决定其目标的“新西兰模式”相对应。

3.德国央行有九个区域办事处,分别位于柏林、杜塞尔多夫、法兰克福、汉堡、汉诺威、莱比锡、美因茨、慕尼黑和斯图加特。

(5):独立于司法机关

《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在行使本法授予的权力时不受政府指令的干涉。德国联邦银行是公法意义上的联邦法人。联邦政府不能拥有可能影响联邦银行独立性的权力,不能以指令干涉联邦银行的自主权。联邦银行对联邦政府的独立性还表现在其决策机构的人事组成上。联邦银行的决策机构包括中央银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和州中央银行管理委员会。为了保障联邦银行的独立性,《联邦银行法》还规定联邦银行及其职员在建房、住房供应和租房方面享有与联邦政府及其职员同样的优惠。州中央银行作为联邦银行在本州的一级分支机构独自负责本辖区内的业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州中央银行的决策机构是其管理委员会,它由行长和副行长及一名或两名其他具有特殊专业知识的成员组成。除州中央银行行长以外,管理委员会其他成员均由中央银行理事会提名并由德意志联邦银行行长任命。这就保证了州中央银行对于州政府的独立性。联邦银行的人事任免基本独立于州政府。各州的联邦银行分支机构不必担心受到所在州的政府的限制。联邦银行对于州政府的独立性并不排斥双方的合作与协调。

德国联邦银行法规定,联邦银行的官员不得兼任其它公职,若从事,必须经过事先批准。联邦银行的官员和职员必须向银行申报其配偶所从事的任何有收入的工作。德国联邦银行的官员和职员在同商务界的接触中,尤其注意保守未来政策的秘密,防止因政策提前泄露而造成金融危机或打击预定政策的权威性并使之落空。由于双方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存在分歧,所以如果中央银行不能独立于政党,势必会因不同政党的政策差异而导致货币金融政策缺乏稳定性、连续性和科学性。德国联邦银行十分注意保持相对于两大政治联盟的独立性。中央银行理事会的成员均不介入政党政治。在提名其人选时,联邦银行理事会通常十分注意其政治中立性;联邦政府也避免提名政党倾向明显的政治人物出任联邦银行行长、副行长及执行理事会成员。同样,各州中央银行行长的人选也会因所属州的执政党与联邦政府的执政党不同而易成为政争工具。

德国是一个公认的法治国家,在德国,司法权的威力是巨大的,其公开性也是极高的。如果中央银行不能独立于司法机关,则同样难以避免司法干预对其法定职责的影响,并易于使其高度的业务秘密被司法的高度公开性所损害。中央银行对于司法权的独立性确保了它成为德国宪政制度中独具特色的一极并为稳定经济、社会乃至政治发挥重要的作用。

保证货币稳定,与联邦议会、联邦政府、社会伙伴(劳资双方)共同合作,参与经济决策,建立稳定的金融秩序。联邦银行的货币政策强调它的干预不能使市场的自由作用和经济部门自由竞争原则受到侵犯。?货币政策措施:(1)贴现政策。德意志联邦银行将贴现政策作为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手段,该行为其他银行贴现商业票据,条件是这些票据必须符合该行认为合格的等级。(2)公开市场操作。联邦银行依法有权买卖所有能再贴现的合格票据,国库券、联邦政府和其它公共机构的债券,以及在股票交易所报价的私营经济部门的债券。(3)存款准备金制度。联邦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按其吸收存款额的一定比率,向中央银行缓存最低准备金,这是强制性的无息存款。(4)外汇政策。联邦银行有权经营全部外汇业务,买卖金银,与外国进行其他银行业务往来。官方所有的黄金和外币均掌握在联邦银行手中。因此,国际收支的盈余或外国资本的流入都直接增大银行系统的储备基础。

作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中央银行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是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其首要职责是以稳定货币为目的,并办理国内外支付往来的银行业务。德国联邦银行保留参加国际货币组织的权利,如国际清算银行,但必须报经欧洲中央银行批准。只有联邦银行在其对欧洲中央银行职责的执行不受侵犯的条件下,它才可继续支持联邦政府的经济政策。另外,根据《欧洲联盟条约》规定,资本金和法定储备都增至50亿马克。德意志联邦银行的会计报表上的资本金、法定储备数额将在1998年12月31日变更,其会计制度和报表制定也将由欧洲中央银行制定。这表明,在欧洲货币联盟实行后,德意志联邦银行不仅丧失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而且丧失货币发行权。由于欧洲中央银行主要参照德意志联邦银行模式建立,并且总部设在法兰克福,更重要的是德国作为欧洲经济的领头羊,德国联邦银行行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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