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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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兴安盟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

编制单位:兴安盟应急管理局

编制日期:二〇二〇年七月

兴安盟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防范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兴安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兴安盟境内发生的下列非煤矿山事故的应对工作:

(1)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

(2)超出旗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跨旗县市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兴安盟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应急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兴安盟行政公署和兴安盟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盟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盟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盟直有关行业和部门配合、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预案的第一响应者,旗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民主决策。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依法规范,不断完善。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工作与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预测和预防性检查工作,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队伍准备、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盟行政公署和盟安委会统一领导下,盟应急局成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盟应急局局长

副组长:盟应急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基础科、办公室、执法局(政策法规、)执法支队、预案管理和减灾救援保障科。

领导小组职责:①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盟安委会报告;②根据盟安委会的命令,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调配应急救援物资;③联系或调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技术支持;④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和应急总指挥部的命令;⑤及时向自治区应急厅和盟行署报告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救援人力、物力不足时,报请协调增援。

成员单位职责:

(1)安全生产基础科: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组织有关专家并参与制定救援抢险方案和控制事故扩大的应对措施;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办公室:接收、呈报盟委行署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传达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指示并督办落实;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有关后勤保障工作。

(3)执法局、执法支队(政策法规):负责与盟委宣传部(新闻办)及报社、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4)执法局、执法支队(政策法规)执:保障局内、外网络畅通运行,接收、处置事故发生地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局领导,并根据指示及时上报盟委行署办公室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同时转送本局相关科室;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情况,按照局领导指示,及时向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参与较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落实。

(5)预案管理和减灾救援保障科:按照局领导指示下达有关指令,负责应急值守,协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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