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中国长城铝业公司集体合同.pdfVIP

合同知识中国长城铝业公司集体合同.pdf

  1. 1、本文档共2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合同知识中国长城铝业公司集体

合同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和中国长城

铝业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代表,就企业生产经营

目标和职(员)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

安全与卫生健康、职业培训、保险与福利、女职(员)工特

殊保护等问题,经充分的集体协商达成一致而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法》、《公司法》、《集体合同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由企业

与工会签订,用以明确企业与职(员)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协调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条双方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企业与职(员)

工之间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关系,规范双方行为,维护双

权益,巩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效

益的提高和可持续发展,以满足职(员)工不断提高的物质

文化需要。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在生产建设及经营活动中应遵守的

共同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员)工均具有约束力。企业与

职(员)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其标准不得

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企业制订和修改涉及职(员)工劳动权

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有工会代表参加,

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条企业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指

导方针,支持职(员)工依法参加民主管理,尊重工会代表

和维护职(员)工利益的权力,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

展工作。工会应支持企业依法行使职权,教育和培养职(员)

工热爱企业,树立“创业、创新、创造,自信、自立、自强”

的企业精神,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不断提高职业技能素质,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双方依据本合同原则和内容,围绕生产经营任务,

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共同保证企业方针目标的实现,真

正做到企业与职(员)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应以年度职(员)工代表大会通

过的生产经营目标为整个企业共同的奋斗目标。

第六条工会应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开展工作,坚

持以职(员)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实施

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突出抓好“素质、阳光、温暖、

文体”四项工程,塑造“五一”品牌。

第七条企业应依法每月按全部职(员)工工资总额的百

分之二,向工会足额计提经费。

第二章企业用工

第八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有权择优招(聘)用职

(员)工,并分别与被录用职(员)工平等协商,依法签订

劳动合同。企业实行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

工作为期限的三种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的招工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工会

指导职(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

义务及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应听取工会意见,并

经职(员)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一条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

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终

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工本人:

(一)职(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新安排工作的;

(二)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

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

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工

会或者全体职(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员)工

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企业依据

本规定裁减人,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

人员。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文档爱好者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文档爱好者~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