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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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传染病医院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3号)及市院前急救管理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科室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指挥中心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接到医院救治前,及送往其他医院中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我院为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联网医院,按照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四条?我院120急救指挥接收终端安置在收费处,120指挥中心将派车命令发送后同时告知医院办公室或总值班,由办公室或总值班进行统一调度,具体要求按照市传染病医院120院前急救工作流程(附件1)执行。

第五条?我院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日间救护由当日门诊科室医护人员负责,夜间由门诊医师和听班护理人员及保卫人员负责。各科室在门诊当日安排一名中午听班护士,以便120院前急救出诊。

第六条?我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医护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附件2),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质量、安全、规范服务和迅速处置。

第七条?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

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第八条办公室或总值班人员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收费处工作人员将120指挥中心的命令单打印并交给出诊医师。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第九条?办公室或总值班人员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出诊医师应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完成院前急救病历,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如送往他院急救病历应一式两份。

第十条?出诊接回病人后,如病人或家属有到其他科室就诊意向,应遵从病人或家属意见,将病人送至要去的科室,并且做好交接工作。病人自行联系的科室或科室自行联系的病人,如需出诊,由科室自行安排人员出诊。

第十一条出院患者原则上我院不送,但如果患者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中心会要求我院完成护送任务,这项工作由所在科室安排医、护人员完成。因救护资源紧张市五区以外的患者原则上我院不送。夜间如患者因病情需要紧急转院由门诊医师及听班护理人员完成。

第十二条医师出诊接病人时,要对病人进行查体检查,详细了解病情,如不属我院收治范围,可通知120指挥中心,告知详情,书写院前急救病历,转送其他医院。

第十三条?出诊后遇突发事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现场救援和信息报告工作,立即通知120急救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根据120指挥中心指令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出诊医师接回病人,如果需要住院需提前通知收治科室做好接诊准备,书写门诊病历,办理住院手续,送病人入病区与值班医师交接;如果病人病情较重,有收住ICU指证,医师应提前与ICU值班医师联系,并告知病人或家属,在征得同意后由接诊医护人员送至ICU,出诊医师负责办理住院手续,书写门诊病历与值班医师交接;如急需抢救的病人,来不及办理住院手续,送病人至ICU,门诊医师负责抢救,重症医学科医护人员协助,抢救结束门诊医师补写门诊病历,记录抢救过程,办理住院手续。

第十五条如果到达现场后,发现病人已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须为病人做心电图检查以确定,同时做好院前急救记录,不需将病人拉回。如需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救护车上配有死亡医学证明书,医师可为患者开具。返回医院后医师将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二联交门诊部。患者家属携居民死亡证明书至门诊部盖章。

第十六条院前急救费用收取

1、120院前急救接患者返回后,收治科室负责收取出诊费用,

转送患者前先收取转送费用然后再转送患者。

2、出诊后未接回患者、患者死亡或将患者送至其他医院的,由

护理人员开具收费票据一式三联,根据产生费用收取押金,给患者一联,并告知患者来院到收费处结账。返院后护理人员将押金及收费票据交收费处。收费处工作人员为患者办理门诊收费发票。

3、院前急救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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