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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期货公司设立、合并、分
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
5%以上股权的审批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期货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
破产,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5%以上股权的审批
2.项目编码:44014
3.子项名称:无
二、设定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五条期
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
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注册,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七条期
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
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九条期
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二)变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四)新增持有5%以上
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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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受理机构
期货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股权(变
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变更
业务范围(除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外),由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受理。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单个股东的持股比
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的),增
加、减少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受理。
四、审核机构
期货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股权(变
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变更
业务范围(除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外),由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
审核。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单个股东的持股比
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的),增
加、减少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审核。
五、决定机构
期货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股权(变
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变更
业务范围(除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外),由中国证监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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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变更股权(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单个股东的持股比
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的),增
加、减少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决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期货公司设立: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期货交易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六条】
2.期货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
围,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受理
之日起2个月内【《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十九条】
3.其他事项: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期货交易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九条】
4.承诺办结时限同上述法定办结时限。行政许可审核时限自
作出受理决定日起算。审查部门出具反馈意见日至收到符合要求
的书面回复意见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
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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