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5%以上股权的审批(操作指南).pdfVIP

期货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5%以上股权的审批(操作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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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期货公司设立、合并、分

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

5%以上股权的审批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期货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

破产,变更业务范围、注册资本、5%以上股权的审批

2.项目编码:44014

3.子项名称:无

二、设定依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五条期

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

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

记注册,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七条期

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其商

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九条期

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二)变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四)新增持有5%以上

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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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受理机构

期货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股权(变

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变更

业务范围(除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外),由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受理。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单个股东的持股比

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的),增

加、减少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受理。

四、审核机构

期货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股权(变

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变更

业务范围(除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外),由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

审核。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单个股东的持股比

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的),增

加、减少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审核。

五、决定机构

期货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股权(变

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变更

业务范围(除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外),由中国证监会决定。

2

期货公司变更股权(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单个股东的持股比

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的),增

加、减少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决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期货公司设立: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期货交易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六条】

2.期货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

围,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受理

之日起2个月内【《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十九条】

3.其他事项: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期货交易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十九条】

4.承诺办结时限同上述法定办结时限。行政许可审核时限自

作出受理决定日起算。审查部门出具反馈意见日至收到符合要求

的书面回复意见日,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

进行实地核查,或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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