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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合同示范文本
HT33/SF243-2024
浙江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合同
2024-06-XX发布2024-07-01施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说明
1.为了明确汽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以下统称为当事人)
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结合《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
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本省实际,制定《浙江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合
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
2.本《合同示范文本》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制定,浙江省交
通运输厅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
3.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租赁车辆用
途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汽车租赁活动,为推荐性
使用。
4.当事人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在签订合同
前,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且自行承担合同
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
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但不负
责对已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5.当事人经协商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补充本合同,变更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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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的内容不得含有不合理地免除租赁经营者责任、加重承租
人责任或排除承租人主要权利的条款。
6.当事人不得将自行拟订的合同文本或者修改格式条款后
的本合同文本,以示范文本名义签订合同。
7.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及合同履行过程
中的票据、证明等相关资料,以便发生争议时,作为相关证据。
8.本《合同示范文本》附件《浙江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
基本信息表》中,“□”后待选内容、空格部位待填内容及其他
需要添加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后待选内容,以划
“√”方式选定;对于当事人不予约定的空白项,应当划“×”
以示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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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承租人(乙方):
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合同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浙江省道路运输条
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2022年第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省实际,参照《小
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
号),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双方就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租赁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车辆
1.租赁车辆基本信息详见附件《浙江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租
赁基本信息表》(以下简称《基本信息表》)。
2.交付的租赁车辆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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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属甲方所有,且车辆号牌、行驶证(已注明使用
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检验合格标志、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标志、环境保护标志等证明车辆依法可在道路上行驶的有效证件
标志,齐全有效;
(2)车辆属7座及以下乘用车,并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运输证》;
(3)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应保险;
(4)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符合运营安
全相关标准要求;
(5)已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应急报警装置,并根据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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