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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

一、政策背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灵活就业人员队伍日益壮大,已成为推动就业、稳定社会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保障张家港市灵活就业人员权益,根据国家及江苏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退休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张家港市范围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退休条件

1.年龄条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2.缴费条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3.居住条件:在本市居住满10年。

四、退休待遇

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其他待遇:根据本市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生活、医疗等方面的补贴。

五、退休申请及审核流程

1.申请人需在达到退休年龄前3个月,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休申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退休条件;

3.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退休手续,发放退休待遇;

4.审核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政策衔接

1.本政策与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政策保持衔接,如有变动,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2.本政策实施前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政策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3.本政策实施后,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政策规定执行。

七、其他事项

1.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资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退休资格,追回已发放待遇;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退休人员的动态管理,确保退休待遇的公平、公正;

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八、附则

本政策的解释权归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有未尽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退休待遇的具体规定

(一)基本养老金的计算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

1.基础养老金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

(二)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可按本市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包括:

1.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2.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的报销;

3.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划拨。

(三)其他待遇

1.退休人员可申请住房补贴,具体标准按照本市相关政策执行;

2.退休人员可享受本市规定的老年优待政策,如免费乘坐公交、免费游览公园等;

3.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

五、退休申请及审核流程的详细步骤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需准备以下材料,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退休申请: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参保缴费证明;

3.居住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资料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以下审核:

1.审核申请人的年龄、缴费年限、居住条件等是否符合退休条件;

2.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计算退休待遇。

(三)办理退休手续

审核通过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包括:

1.发放退休证;

2.计发基本养老金;

3.办理医疗保险相关手续。

(四)待遇发放

退休待遇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确保待遇发放的及时、准确。

六、政策衔接的具体措施

(一)政策过渡

本政策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原政策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同时享受本政策新增的待遇。

(二)新参保人员的政策适用

本政策实施后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政策规定执行,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七、其他事项的具体规定

(一)退休人员的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退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2.退休人员应按时参加本市组织的健康体检;

3.退休人员去世后,家属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二)违规处理

1.对虚报、冒领退休待遇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追回,并追究法律责任;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

四、退休待遇的具体规定(续)

(三)待遇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退休申请及审核流程的详细步骤(续)

(四)待遇调整及发放

1.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整,具体调整办法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养老金调整后,及时将调整后的养老金标准通知退休人员;

3.退休人员对养老金调整有异议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六、政策衔接的具体措施(续)

(三)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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