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工程材料调差办法20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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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工程材料调差办法

各总监办、中心试验室、项目经理部:

为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XX厅《关于印发XX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XX号)文件、XX中心《关于印发XX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XX号)文件和XX主体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相关条款,按照风险共担、公平合理、尊重事实的原则,项目公司制定了《XX主体工程材料调差办法》,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XX主体工程材料调差办法》

主体

工程材料调差办法

第一条【目的】为维护承、发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XX厅《关于印发XX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XX号)文件、XX中心《关于印发XX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XX号)文件和XX主体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相关条款,按照风险共担、公平合理、尊重事实的原则,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调差基本原则】材料基准价风险幅度内的价差作为发包人、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当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规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按此办法计算的材料差价;下降幅度超过规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发包人从计量支付款中扣回按此办法计算的材料价差。材料价差内不计税金等其他费用。

第三条【材料调差品种及范围】本项目主体工程材料调差品种及范围为《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XX)附录四表中的以下材料:

(一)钢材:代号111的光圆钢筋、代号112的带肋钢筋、代号125的钢绞线。

(二)水泥:代号832的32.5级水泥、代号833的42.5级水泥、代号834的52.5级水泥。

(三)燃油:代号863的柴油。

(四)地材:代号899的中(粗)砂、代号951-971的各类碎石。

第四条【基准价、调整价的确定】需要调差的材料基准价、调整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基准价:以招标公示的材料价格为基准,将该价格与工程当地市级造价管理机构同期发布的信息价格的差异修正价格,作为调整材料的基准价,即基准价=招标公示的材料价格+(当地市级以上造价管理机构同期发布的信息价格-招标公示的材料价格)。材料调差的基准价,由施工标段、项目公司及监理三方签认。

(二)调整价:采用总监签认的计量支付证书时间(滞后的暂计量变更工程根据施工资料确定的时间)前一季度工程当地市级造价管理机构同期发布的信息价格,季度内多次调查价格按算术平均值取定。施工期内每季度的材料调整价,由施工标段、项目公司及监理三方签认。

第五条【设计变更工程调整原则】设计遗漏、缺陷等新增的变更工程,在进行材料价格调整时区分对待:

(一)采用合同清单内单价和零号清单单价的,可按照本办法实施材料价差调整。

(二)单价变更的工程项目:以变更时当地市场材料价格确定的变更单价,不再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第六条【材料数量的确定】调差材料的数量按形成计量的实体工程数量分析计算(以总监理工程师计量期签认日期为准),不计损耗。计算原则如下:

(一)钢材数量按工程实体计量数量计算,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

(二)水泥混凝土、底基层、基层、垫层中的水泥、砂石等和沥青混合料中的砂石等地材数量按实体计量体积以施工配合比分析计算,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其中,沥青路面用碎石与普通碎石分别分析计算。

(三)柴油数量按相应计量工程量(主要包括路基填方、挖方、土方超运距运输、强夯、冲击碾压、打桩、基坑开挖、混凝土运输等),以招标人报价采用的预算定额分析计算消耗量的80%计算。

(四)招标时未要求采用的成品或半成品构件不予调差。

(五)临时工程、临时设施的材料消耗不予调差。

第七条【风险幅度的确定】各种材料调差风险幅度按以下取定:

(一)钢材:r取正负5;

(二)水泥、燃油:r取正负8;

(三)地材:r取正负10。

第八条【材料调差计算公式】材料调差费用按如下(△Ct)公式计算:

△Ct=(∣Ca-Co∣-Co×∣r%∣)×V

式中:△Ct:价差调整费用

Ca:调整价

Co:基准价

r%:材料价格涨降风险幅度

V:材料数量

第九条【调差周期】材料价差调整以一个季度作为一个调差分析周期。

第十条【调差申报程序及资料】材料调差资料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基准价、调整价按规定确认。

(二)各标段每季度将签认的计量支付证书所涉及的、包含有调差材料的清单子目进行分析计算,汇总调差材料数量,根据确认的材料基准价、调整价及风险幅度,按照材料调差计算公式,计算每种材料调整费用。各承包人按调差周期提供以下资料上报:

1.材料价差调整情况说明,包括合同清单及零号清单情况。

2.材料价差调整表:

(1)主要材料基准价和调整价一览表;

(2)各分项工程项目材料消耗一览表;

(3)钢材、水泥、燃油、地材主要材料调差数量及金额计算表;

3.计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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