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 课件 艾茜 第1--5章 破产法概述---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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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章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一、破产的概念此处破产指的是债务人清偿不能或者资不抵债的一种事实状态。现代破产法实际上是一种解决债务问题的法律程序。就破产程序而论,有广义的破产概念与狭义的破产概念。广义的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法上的各种债务清理程序,包括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和清算程序等;而狭义的破产程序仅指破产清算程序,它实际上是传统破产概念的延续。

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二、破产法的立法目标破产法的总体目标应是解决债务人的财务困境。但各国立法的解决此种困境的具体目标又各不相同:有的立法倾向于拯救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有的立法倾向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实现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有的立法侧重于保护就业;有的立法侧重于鼓励企业家阶层的发展。总体而言,现代破产法的具体目标趋向多元化。

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三、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一)破产法的性质(1)破产法是私法,属于商法的范畴,但兼具一定的公法属性。(2)破产法是程序法,但包含一定的实体规则。(3)破产法是企业法,也是组织法。

第一节破产和破产法三、破产法的性质和作用(二)破产法的作用1.破产法是竞争失败的市场主体的退出法2.破产法是债权人平等受偿保护法3.破产法是债务人的保护法、复兴法和更生法4.破产法是社会秩序稳定法

第二节破产法的立法准则一、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与折中破产主义所谓商人破产主义是指只给予商人破产能力,而对非商人则不予破产的立法原则。一般破产主义是指不分商人或者非商人均被承认具有破产能力,可以适用破产法的立法原则。折中破产主义是介于商人破产主义和一般破产主义之间的立法体例,认为商人和非商人都具有破产能力,只是对商人适用商人破产程序,对非商人适用非商人的破产程序。

第二节破产法的立法准则二、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就各国破产立法的目的而言,有清算主义和再建主义两种立法原则。所谓清算主义立法原则是指破产程序立法的目的是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用于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全部资产都需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变卖,用于偿还债务。传统意义上的破产法通常采此立法原则。再建主义立法原则希望通过破产和解或重整程序挽救和复兴债务人企业,并使债权人得到比清算程序下更大的满足。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全球性破产法改革运动中,再建主义立法原则已经被各国广为接纳。

第二节破产法的立法准则三、惩戒主义与非惩戒主义当自然人破产时,就立法是否对破产人的人身自由和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进行限制或者剥夺,可将各国立法分为惩戒主义和非惩戒主义两种。惩戒主义将破产视为犯罪,对破产人的人身自由和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如出任公职或企业高级职位)进行限制或剥夺。被限制或剥夺权利的破产人,必须依照法定的复权条件和程序方才能恢复权利和自由,故其也被称为惩罚主义。非惩戒主义是指破产程序仅针对破产人的财产,不对破产人的人身自由和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作任何公法上的限制或者剥夺,或者仅以这种限制为破产程序的辅助条件,以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破产程序一旦完结立即自行解除。

第二节破产法的立法准则四、破产宣告的申请主义和职权主义申请主义是指法院必须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才可以受理破产案件,作出破产宣告,无申请则无宣告。这是近现代破产法私权理念崛起的一个标志,是近现代各国破产立法的主导原则。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作出破产宣告,并不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必要条件,只要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就可以依职权作出破产宣告。在破产法发展的早期,破产被视为犯罪,破产案件往往被纳入刑事犯罪体系当中,因而,在破产宣告程序的发动上一般采取职权主义。在现代社会,单纯的职权主义立法已不多见。

第二节破产法的立法准则五、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根据破产程序终结后,是否免除破产的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责任,可以分为免责主义和不免责主义两种立法原则。免责主义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在破产分配中未能获满足的债权,由法院裁定免除债务人清偿责任的立法主义。不免责主义则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未获清偿的债务依然存续,债务人如日后恢复偿债能力,仍须承担清偿责任。不免责主义对债务人过于严苛,容易导致债务人没有申请破产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恢复,因而,现代国家大多数立法一般采有条件的免责主义。

第二节破产法的立法准则六、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就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存在着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两种主张。属地主义主张一国的破产宣告仅对债务人位于域内的财产发生法律效力,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外的财产直接发生法律效力。普及主义则主张“一人一破产”原则,承认破产程序的域内外共同效力,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更充分的保护,故为大多数发达国家所主张。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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