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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试行)

二0一五年三月

目录

总则…………1

事故定义和级别……………1

事故调查……6

记录报告……15

附则…………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电力生产事故规律,采用防止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中的事故定义和级别、事故调查、记录报告等仅用于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因素未查清不放过,负责人员未解决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贯彻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条电力生产事故记录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电力生产事故记录分析应当与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电力生产事故记录报告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隐瞒电力生产事故或者阻碍电力生产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集团公司、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定义和级别

第六条电力公司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伤亡,为电力生产人身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导致的人身伤亡,下同)的;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公司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的;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公司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的。

第七条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一)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三)一般人身伤亡事故为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死亡、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第八条电力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大设备事故:

(一)一次事故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23万元以上的;

(二)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第九条电力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为重大设备事故:

(一)装机容量400MW以上的火电厂、200MW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导致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导致全厂对外停电的;

(二)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的发电主设备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达成原铭牌出力的;或者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营,但是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的;

(三)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

(四)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第十条电力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重大设备事故,为一般设备事故:

(一)装机容量400MW以下的火电厂、200MW以下的水电站,一次事故导致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导致全厂对外停电的;

(二)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因素,33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营的;

(三)100MW以上火电机组、50MW以上水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营,时间超过24小时的;

(四)发电设备异常需停机解决或者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毕,虽经调度批准,但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的;

(五)6kV以上发电设备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的;

(六)由于发生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因素,导致发电主设备出现异常运营或者被迫停止运营的;

(七)水电站由于重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损坏或者其它因素,导致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它损坏的;

(八)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炉膛爆炸;

锅炉运营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的;汽轮机运营中超速达成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的;水轮机运营中超速达成紧急关导叶或者下闸转速的;

压力容器或者承压热力管道爆炸的;

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解决的;

汽轮机叶片折断或者通流部分损坏的;

汽轮机发生水击的;

发电机组烧损轴瓦的;

发电机、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的;

220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九)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营已经达成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营条件而未停止运营的;

(十)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它经公司认定的。

第十一条电力公司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为设备一类障碍:

(一)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营的;

(二)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因素,升压站11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营的;

(三)35kV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的;

(四)发电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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