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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范围3

2事项名称和代码3

3受理范围3

4受理地点3

5办理依据3

6实施机关4

7办件类型4

8审批条件4

8.1应予以批准的情形4

8.2不予批准的情形5

8.3数量限制情况5

9申请材料5

10办理时限6

11审批收费7

12申请人权利和义务7

13咨询7

13.1咨询途径7

13.2咨询回复7

14办理流程8

14.1办理流程图8

14.2取号9

14.3申请9

14.4受理9

14.5审查9

14.6办理进程查询9

14.7获取办理结果9

14.8变更延续9

15法律救济10

15.1投诉10

15.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0

16表单及其填写说明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11

A.1各区受理窗口11

附录B(资料性附录)13

食品流通许可表单及文书名称目录13

1.1.1.1.1.1

16.1文书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4

16.2文书2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18

16.3文书3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包含的内容19

16.4文书4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20

16.5文书5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26

16.6文书6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4

16.7文书7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5

16.8文书8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申请书6

16.9文书9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7

16.10文书10指定(委托)书8

1.1.1.1.1.1

食品流通许可办事指南

1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食品流通许可业务的受理范围、办理依据、实施机关、审批条件、申请材

料、审批证件。

本指南适用于本省行政许可事项“食品流通许可(含新建、变更、注销)”的申请与办

理。

2事项名称和代码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食品流通许可;编码:。

3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在取得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行政许可。满足法律法规规定

的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4受理地点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与办理在全市各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受理地点如下:

a)市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受理本辖区内食品经营主体的流通许可申请。

b)市市场监管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港、澳、台居民在内地申

办的个体户除外)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辖区内不兼营现制现售的食品

流通许可申请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监管所代分局受理。具体地下:见附录A.1

各区受理窗口:见附录A.2

5办理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

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

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

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

的许可。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

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

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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